递交时间:2024-11-29 17:33
180天 | ||||||||||||||||||||||||||||||||||||||||||||
其他 | ||||||||||||||||||||||||||||||||||||||||||||
500,000元 人民币 | ||||||||||||||||||||||||||||||||||||||||||||
0 | ||||||||||||||||||||||||||||||||||||||||||||
综合评分法/综合评估法 | ||||||||||||||||||||||||||||||||||||||||||||
****内涝整治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澄清书 编号:01 致:各潜在投标人 ****内涝整治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编号:****),招标文件澄清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与格式(P101页)“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增加条款“4)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淤泥渣土处置方式: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淤泥渣土消纳费用已综合考虑,由承包人自行消纳处置,****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与格式(P106页)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中,根据财政批复增加条款:招投标工作完成后三个月内报审**费预算及设备购置费预算。设备费需按照《**市**区区级财政投资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财规[2024]2号)文有关规定实施。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与格式(P113页)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施工图设计结算定案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付还”,现该内容修改为“施工图设计结算定案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14日内不计利息付清”。 4、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二)投标函附录,现以本澄清书附件为准: 5、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技术标封面P154中的说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由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建造师签字”,该内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由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招标文件中涉及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本澄清书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与澄清书不一致的地方,以澄清书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附件:投标函附录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4年11月29日 (二)投标函附录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说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人在投标人位置填写牵头人及成员名称,盖牵头人公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