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房屋)
办 事 指 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属代为申请登记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境外委托的须认证或公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当按国有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竣工验收材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人防验收意见;经备案的竣工图等相关竣工验收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注: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提交竣工材料。)
6.房屋地址(门牌号)确认书(原件)。
7.权籍调查成果: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表、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等权籍调查材料(原件)。
三、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文件要求,住宅类: 8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非住宅类:55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10元/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和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五、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含缴费)→审核登簿缮证
六、办公地址
****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市广信区七六路12****中心二楼;
七、办公时间
****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夏季办公时间:8:30-17:00,冬季办公时间:8:30-16:30。
八、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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