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公告
(第1次发布)
项目编号:****
温馨提示:
1.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是由**区海龙街****联合社(以下简称“增滘联社”)以书面的形式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竞投意向人须自行进行了解核实(含实地勘察、测量、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
3.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图片资料等,仅供报名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报名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请报名人务必仔细审阅本公告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合同样本、交易规则、资产现状图或四至图)。报名人应认真了解核实本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报名人一旦报名,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交易有关约定以及本交易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4.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根据《**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规定,本项目采取现场举牌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而非招标投标方式。
****三资交易站受****(以下简称“增滘联社”)的委托,定于2024年12月12日09: 30在**区龙溪大道288****联社的 “七亩工业区19号厂房101”的项目进行交易,本交易项目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的单位和人士咨询、报名。
一、资产情况
(一)交易资产名称:七亩工业区19号厂房101。
(二)交易资产类型:厂房。
(三)交易资产土地属性: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否。
(四)交易资产座落位置:龙溪中路62号第二栋。
(五)交易资产面积:建筑物面积共568.45平方米,空地面积共/平方米。其中:证载面积为/平方米,公摊面积为/平方米。
风险提示:本交易标的有0平方米无相关产权登记等资料。
(六)交易资产的数量:1。
(七)交易资产的用途:厂房。
(八)交易资产现状情况:闲置。
二、交易要求
(一)交易机构:****三资交易站。
(二)交易方式:现场举牌竞价。
(三)竞得人确定原则: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且在同等条件下本交易项目原租户享有优先竞得权。
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以成交价不低于底价确定为竞得人;如竞得人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如竞得人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3.有两个以上竞投人且其中一方享有优先权的,若全部竞投人均不举牌应价的,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以成交价不低于底价确定为竞得人;如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4.有两个以上竞投人且均不存在享有优先权的,若全部竞投人不举牌应价的,则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如拒绝参与抽签或抽签后确定为竞得人但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联社予以处理。
(四)交易底价、竞价阶梯、租金、交易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
1.交易底价:11370元/月。
2.竞价阶梯: 500元/月/次。
3.租金以实际竞得价为准,租金按月收取,每月开始的前5日交付当月的租金;租金递增方式:租金递增从第13个月开始,每12个月递增3%。
4.交易保证金为¥68220元(大写:陆万捌仟贰佰贰拾元),在报名截止前(即2024年12月10日 16:00)以现金/转账方式一次性全额交纳****联社(以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不按转出时间计算)。
5.合同履约保证金为¥68220元(大写:陆万捌仟贰佰贰拾元)最终以实际竞得价的6倍计算,在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联社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注: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不足部分补足,多出部分退回。如竞得人逾期不办理的,则视为竞得人违反交易规则、合同约定及放弃竞得资格,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五)租赁/**期限:6年,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土地类项目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
(六)交易准入条件
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报名人的其他要求条件:
1.无违约记录,****联社及生产社任何款项。
2.****联社三资交易竞投,已中标又拒签合同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本次报名及竞投。
(七)合同的签订:竞得人应在现场签订《****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并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交易合同。如因竞得人原因,未能在****联社签订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交易竞得资格,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联社,****联社全权予以处理;如因出租方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竞得人签订交易合同的,出租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竞得人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的结果视为无效。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其他纠纷,由双方另行处置。
(八)资产交付时间: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
(九)资产交付方式:权属人与竞得人双方约定确认。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交易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者处理未完结等情况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承租方是资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实际使用前,应确保相关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设施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三)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内,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被判定违法违规或被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四)如遇国家征收、****联社自行改造物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双方无条件服从,互不补偿,合同终止。
(五)一份交易保证金收据限两人进竞投现场,一份交易保证金收据只可竞投相对应的一个标的。
(六)无违约记录,****联社任何款项的。
(七)未中标者,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于交易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不计息退回。
(八)租户不能占道及以三个一的模式进行经营。
(九)新租户给予15天装修期(即免15天租金和综合管理费)。
(十)承租方在租用期限内,所经营的项目必须落实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承租人在生产经营中违反相关规定,造**全事故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由此产生问题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解除合同。
(十一)最终****联社所有。
四、报名事项
(一)有意参加单位或个人可于2024年12月02日09:00至2024年12月10日16:00(节假日除外),在正常工作日的办公时间携****联社(地址:**区龙溪大道288号)进行咨询及报名。报****联社详细了解交易资产的现状及一切具体情况。交易报名进行现场资料审核,如资料不齐作退件处理,报名人需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补齐资料重新报名。
(二)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如下,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报名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法人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户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非报名人本人或报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报名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按照交易公告发布的规定提交其他****联社在编制方案时根据设定的报名条件,考虑需要报名人提供的其他报名材料,应具体列明)。
****联社 对报名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人,****联社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填写《****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竞投报名表》,签收《****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规则》。
(四)报名人须在报名截止(即2024年12月10日16:00)前携带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和《****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表》,****联社“三资”交易站申领《****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视为报名成功。
逾期报名登记、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或逾期领取《****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已交纳交易保证金,未能报名成功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按原账号退还。
报名人一旦成功报名参与本次交易活动,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本交易项目情况,认可交易标的物现状情况,了解交易标的物产权、消防、周边环境、进出道路及存在的瑕疵等详细情况,理解和接受有关交易的全部内容,同意以底价或最终竞得价成交,****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因本人违反交易规则或违反合同条款造成没收交易保证金的全部责任,并按照《****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规则》及有关交易文件的一切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若报名人未被确认为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按原账号退还。
五、交易竞价
竞投人须在2024年12月12日09:30前携带《****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等相关****联社“三资”交易站(地址:**区龙溪大道288号)参与交易,未按规定交易时间到达参与交易的,视为竞投人自动放弃参与资格,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参与交易时,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一)竞投人身份证原件;
(二)《****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
(三)非竞投人本人或竞价单位法定代表人参与交易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六、交易结果公示
(一)交易完成后,须进行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交易结果公示次日起计,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在正常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由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相关的实质证据材料,****联社(地址:**区龙溪大道288号)或到交****联社“三资”交易站(地址:**区龙溪大道288号)书面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交易若在交易结果公示期内并无收到任何有效异议,合同签订后,****联社与承租方所产生的一切矛盾纠纷、行政及法律责任均与交易机构无关。
七、联系方式
权属人:****
联系人: 杜先生 联系电话:020-****1323
交易机构名称:**市****联社“三资”交易站
联系地址:**区龙溪大道288号
联系人: 杜先生 联系电话:020-****1323
监督机构:**市******联社监事会
监督电话:020-****5720
本交易一旦报名成功,不得撤回,本交易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区海龙街****联合社所有。
附件:合同样本
****
2024年11月29日
合同编号: 交易项目编号:
****联社厂房租赁合同
(仅供参考使用)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其他: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公司/其他:
安全生产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厂房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厂房概况
甲方将位于 的自有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该厂房占地总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空地面积 平方米、其他场地面积 平方米(见附图,附图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厂房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保证租赁期内仅用于 用途,并遵守有关法律、****联社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经营。
第二条 承租期限
(一)本合同的厂房租赁年限为 年 月(最长不超过20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免租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三)计租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 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 (大写: )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合同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依约定将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交还给甲方后,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应向乙方退还保证金。
(二)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租金采用第 种方式计算:
1.有递增方式;
2.无递增方式;
3.一次性付清方式。
具体租金额如下表:
起止日期 | 月租金标准 | 月租金金额 | 月租金总额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厂房: 元/㎡ | 元 | 小写: 元 大写: 元 |
空地: 元/㎡ | 元 | ||
其他场地: 元/㎡ | 元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厂房: 元/㎡ | 元 | 小写: 元 大写: 元 |
空地: 元/㎡ | 元 | ||
其他场地: 元/㎡ | 元 |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厂房: 元/㎡ | 元 | 小写: 元 大写: 元 |
空地: 元/㎡ | 元 | ||
其他场地: 元/㎡ | 元 |
每月 日前支付当月租金(或在合同签订 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 1 ‰计算,并与所欠租金一同缴交。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 30 天,则视作乙方违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本合同签订 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使用水电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届满,乙方结算水电费用并提交相关结算凭证给甲方后,甲方把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乙方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甲方有权用保证金代乙方结**电费,保证金不足以结**电费的,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补缴责任。
(五)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的同时须向 交纳综合管理费。综合管理费按乙方租用厂房总面积每月每平方 元计算收取, 综合管理费每 年调整一次,但调整幅度不得高于 %。
第四条 场地交付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合同期起始日)前将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全部交付乙方使用,并确保该厂房具备基本的通水、通电的条件。
(二)厂房为现状交付,乙方对厂房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乙方确认事前和移交时已对厂房现状充分了解,确认双方为按厂房现状租赁。
(三)如甲方未按时交付厂房给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合同届满,乙方于 年 月 日(合同期届满之日)将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运行状态全部交付给甲方。
(五)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将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运行状态全部交付给甲方。
(六)合同届满或合同解除、终止,乙方在期满或终止日前自行清理租赁厂房内属于乙方的设备、物品,逾期七天未清理的,视乙方自愿放弃租赁厂房内的设备、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而造成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厂房使用要求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厂房及所属设施的使用权。乙方应负责厂房内专用设施的保管、维护、保养、年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厂房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二)乙方对厂房及所属设施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的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三)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厂房及所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厂房及所属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厂房及所属设施进行装修或增加设施的,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报建报批手续及作出书面承诺,且装修或增加设施不得对厂房结构造成不良影响。否则按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出租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期满,对乙方装修或增加设施,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行使权利:
1.依附于承租物的装修归无偿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转租
(一)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租赁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如确需转租,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补充合同,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二)如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转租,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转租而改变;
2.负责转租期间的管理工作(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
3.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4.转租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5.转租合同应列明“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或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合同同时终止”;
6.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合同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厂房。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原件,在转租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交甲方存档;
7.负责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8.负责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
第七条 税费缴交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八条 厂房保险购买
合同期内,乙方负责购买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保险,并负责购买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厂房设施建设
(一)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厂房结构或增设构筑物,如确需变更结构、装修、增设构筑物及增加固定式设施的,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报建报批手续,且不得对厂房结构造成影响,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厂房,并追究乙方责任及追究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二)合同期内,除甲方所提供的基础设备设施外,乙方自行增加的道路、下水道、供水、配电、消防、环保、生产设备等设施及所进行的环境改造,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办理报建审批和建设安装,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厂房续租
合同期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无偿收回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如意向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意向续租申请书,并重新参与交易,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十二条 厂房征收、征用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需征收、征用乙方租用的厂房、**村改造,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管理要求不允许出租,或城市管理要求拆除地上附着物等情况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本合同自甲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搬迁的,厂房上一切地上附着物及厂房内属于乙方的设施、物品,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款、建筑物及设施补偿费属甲方所有,其他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租赁租金(占用费)计付至实际交还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之日。
第十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出租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拥有所有权,并对出租厂房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监督乙方对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保养、年审,督促乙方遵守法律法规、本联社规章制度,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乙方擅自改变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权,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不予退还;
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
3.合同期满,乙方在租赁厂房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装修及固定式、嵌入式设备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4.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手续;
5.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6.如不能按时将本合同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交给乙方使用,每迟延一天,应按缴交月租金的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乙方有关人员进行整改。乙方生产中存在重大隐患或险情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未能限期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承担 / 修缮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租赁备案手续;
2.在接收租赁厂房前,保证详细知悉和了解厂房现状,如发现有问题的,必须立即与甲方沟通协调;
3.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自主经营权;
4.妥善保护和维护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消除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厂房及其附属物损坏的维修费用;
5.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如确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擅自变更租赁用途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包、买卖、转让、闲置租赁的厂房,不得将租赁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破坏性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厂房及附属设施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7.自行负责在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
8.自行负责并按时依法缴纳税务、工商、环卫、环保、税费等费用,负责并按时缴交水电费用;
9.自行承担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经营风险以及损益;
10.不得利用租赁厂房或其附属设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1.有责任保护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周边环境、相关进出道路以及相关公共设施,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器材,不得堵塞下水道,如因乙方造成损坏或污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2.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接受和配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未成年工、童工、超龄工和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若乙方违反本条款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负责厂房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并按规定要求配置灭火器材。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接受和配合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进场前将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甲方,当甲方对乙方存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后,乙方须按照甲方文字或口头的整改要求,及时纠正本单位的安全隐患。乙方未遵守相关安全规定、未配备消防器材、未履行检查职责、未发现隐患或未要求整改,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4.乙方须对携带进场的机器设备、机具安全负责管理、维护及检查,对由于乙方使用不合格机器设备、机具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5.租赁合同期满后,属于乙方的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当日自行清理好场地杂物,逾期未拆除清理的视乙方自行放弃,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6.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搬离场地,或者单方发函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会产生本合同解除、终止的法律后果,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直至双方办妥场地交接、合同终止手续。
17.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7天内,乙方应及时到工商部门注销或将经营地址迁出租赁场地。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联社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除外。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合同。
(四)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所出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有权追究乙方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未按时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所承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承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承租厂房或其附属设施的;
5.损坏厂房或其附属设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承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增加固定式设施的;
7.利用承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9.拖欠租金 30 天以上(含本数);
10.利用租赁厂房或其附属设施从事违法犯罪;
11.在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自行退租的;
12.有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合同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租赁标的,逾期超过30 日(含本数);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厂房: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超过30日(含本数);
2.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中约定乙方违约行为的。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区、****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交易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者处理未完结等情况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
(二)乙方是资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实际使用前,应确保相关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设施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三)特别约定的事项:(按实际需要填写)。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交清保证金后生效。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双方各执 份,联社交易站存档壹份,街道交易站备案壹份,****中心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附图、辅助设施等明细
合同签署人 | |
甲方 | 乙方 |
单位名称(盖章): | 单位名称(盖章): |
地址: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合同见证人 | |
签名: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