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府大院项目2022-c-049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首府大院项目2022-c-049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地块(首府大院项目)位于**市**区,地块南侧隔会展北路为吾悦公馆、西侧隔会展大道为首府公馆,北侧、东侧均为闲置空地,地块总占地面积为129483m2。地块内部****砖厂使用,其营业期限截止至2002年8月,砖厂烧砖窑、成品堆场等生产建筑物均已拆除,目前仅保留原员工宿舍用房。2003年1月30日,****与******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出让面积包括本次调查地块在内的共计****948m2宗地,用途为绿化用地。2003年12月11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乌国用(2003)字第****480号。2004年,本次调查地块内开始荒山绿化工作,灌溉用****处理厂达标尾水。 2023年,****拟将2022-c-049地块开发为房地产,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局《关于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的通知》: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特别是已关停的工业用地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应与所在辖区内的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为查明调查地块的土壤是否被污染、是否适合开发作为居住用地使用,2023年8月,****接受****委托,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发[2017]72 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要求,2023对首府大院项目2022-c-049地块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工作。通过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 人员访谈、现场调查对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初步识别,根据调查和初步采样分析结果编制《首府大院项目2022-c-049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1.2 报告结论 本报告主要结论包括: (1)地块历史和现状:通过调查可知,地块内历史部****砖厂使用,2002年8月停产,砖厂烧砖窑、成品堆场等生产建筑物均已拆除,目前仅保留原员工宿舍用房。2003年12月11日,****取得包括本次地块在内的****948m2宗地绿化用地使用权。2004年本次调查地块开始进行荒山绿化工作,目前地块植被主要为白榆、白蜡、杂草及灌丛。 (2)现场勘查可知,调查地块周边相邻用地分别为:地块北侧、东侧均为闲置空地,南侧隔会展北路为吾悦公馆、西侧隔会展大道为首府公馆。 (3)场地污染识别:根据《砖瓦工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HJ954-2018)“表 5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本次初步调查土壤采样点位,需检测中包括氟化物、总石油烃、汞3项特征因子在内的共48项检测项目。地块内设置6个土壤采样点,覆盖原烧砖窑、成品砖堆场、砖坯堆场和取土场等关注位置,其中3个柱状样,3个表层样,共计采集12个土壤样品。 (4)人员访谈:通过对地块人员访谈情况,本地块内历****砖厂,无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情况,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或渗坑,无工业废水的地下输送管道或储存池,地块及周边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其他环境污染事件。 (5)检测结果显示,除PH和氟化物无国家和地方标准限值外,场地内土壤样品中的46项检测因子浓度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标准要求。 (6)本场地调查认为,该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的环境要求,其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场地详细调查工作。链接:https://pan.**.com/s/1IiO_SR_KTUVGeTOfuS7tTQ 提取码:dv1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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