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及其配套污水管网工程项目(重新报批)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700MA2W4EEQ10 | 建设单位法人:孙翔 |
马**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开发区双龙**侧、金同路左侧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市电****处理厂二期工程及其配套污水管网工程项目(重新报批)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620-D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开发区双龙**侧、金同路左侧 |
经度:117.53169 纬度: 30.71061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5-16 |
池环函〔2024〕6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9337.35 |
19337.35 | 运营单位名称:**** |
****1700MA2W4EEQ1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913********665544B |
******公司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11MA2RGPWR5M | 竣工时间:2023-06-3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1-0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2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103qpzdF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工程规模为8000m3/d(其中:含镍废水550m3/d,含铜废水1100m3/d,含氰废水750m3/d,含铬废水250m3/d,铜氨、络合废水750m3/d,低浓度废水3300m3/d、含氟废水1300m3/d) | 实际建设情况:低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系统(650m3/d)、铜氨络合废水处理系统(240m3/d)、含氟废水处理系统(240m3/d)、及含镍废水(150m3/d)配套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 |
阶段性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低浓度废水处理工艺、含镍废水处理工艺、含氰废水处理工艺、含铜废水处理工艺、铜氨络合废水处理工艺、含铬废水处理工艺、含氟废水处理工艺、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低浓度废水处理工艺、含镍废水处理工艺、铜氨络合废水处理工艺、含氟废水处理工艺、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工艺 |
阶段性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均质及事故组合池、组合池、生化组合池、沉淀池、全厂集水池、综**池、综合车间等工艺单元均加盖封闭,恶臭气体经2套“低温等离子+活性炭”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 (DA001、DA002)排放;破氰池产生的废气经现有1套“碱液吸收”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气中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氰化氢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处恶臭气体浓度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相关限值要求;硫酸雾、氰化氢无组织排放参照**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2中限值执行。(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含铜废水、含铬废水、含氟废水采取化学沉淀预处理+生化处理(A/0)+混凝沉淀;含氰废水采取碱性氯化法+生化处理(A/0)+混凝沉淀;含镍废水、铜氨、络合废水、低浓度废水采取氧化法+化学沉淀+生化处理(A/0)+混凝沉淀。二期工程尾水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中表1中间接排****处理厂接管限值后经一期现有排****处理厂处理。****处理厂一期工业化改造完成后,电****处理厂尾水需通过****处理厂。(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含镍污泥、含铬污泥、综合污泥、有机污泥、废包装袋、废活性炭、实验检测废液、实验包装废物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属于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豁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的环节和要求豁免管理),危废暂存库(228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落实,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含氟污泥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并按鉴别结果妥善处置.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资质单位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配套事故废水切换截断装置,并与事故应急池联接(1座420m3消防废水事故池、1座含镍废水事故池183.6m3、1座含铬废水事故池85.8m3、1座舍氟废水事故池456.3m3、1座含氰废水事故池270m3、1座低浓度废水事故池1073.3m3、1座铜氨络合废水事故池249.6m3、1座含铜废水事故池372.6m3),确保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不进入地表和水体。(三)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发现地下水受到污染时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四)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和总量控制要求。(1)项目依据《报告书》的分析和建议,以厂界设置200米环境防护距离;公司应关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建筑(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的变化,****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2)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水污染物中COD、NH3-N总量控制****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统一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一)强化了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均质及事故组合池、组合池、生化组合池、沉淀池、全厂集水池、综**池、综合车间等工艺单元均加盖封闭,恶臭气体经2套“低温等离子+活性炭”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 (DA001、DA002)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气中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处恶臭气体浓度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相关限值要求;硫酸雾无组织排放参照**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2中限值执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含氟废水采取化学沉淀预处理+生化处理(A/0)+混凝沉淀;含氰废水采取碱性氯化法+生化处理(A/0)+混凝沉淀;含镍废水、铜氨、络合废水、低浓度废水采取氧化法+化学沉淀+生化处理(A/0)+混凝沉淀。二期工程尾水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中表1中间接排****处理厂接管限值后经一期现有排****处理厂处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库(228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落实,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公司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资质单位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配套事故废水切换截断装置,并与事故应急池联接(1座420m3消防废水事故池、1座含镍废水事故池183.6m3、1座含铬废水事故池85.8m3、1座舍氟废水事故池456.3m3、1座含氰废水事故池270m3、1座低浓度废水事故池1073.3m3、1座铜氨络合废水事故池249.6m3、1座含铜废水事故池372.6m3),确保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不进入地表和水体。项目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制定了地下水监测计划,采取了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合理设置了地下水监测井。(1)厂界设置的2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建筑。(2)项目废水污染物中COD、NH3-N总量控制****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统一管理。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22.19 | 1380.58 | 0 | 0 | 22.19 | 22.19 | |
0 | 5.61 | 114.04 | 0 | 0 | 5.61 | 5.61 | |
0 | 0 | 10.51 | 0 | 0 | 0 | 0 | |
0 | 0 | 113.88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含铜废水、含铬废水、含氟废水采取化学沉淀预处理+生化处理(A/0)+混凝沉淀;含氰废水采取碱性氯化法+生化处理(A/0)+混凝沉淀;含镍废水、铜氨、络合废水、低浓度废水采取氧化法+化学沉淀+生化处理(A/0)+混凝沉淀。二期工程尾水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中表1中间接排****处理厂接管限值后经一期现有排****处理厂处理。****处理厂一期工业化改造完成后,电****处理厂尾水需通过****处理厂。 | 二期工程尾水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中表1中间接排****处理厂接管限值 |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含氟废水采取化学沉淀预处理+生化处理(A/0)+混凝沉淀;含氰废水采取碱性氯化法+生化处理(A/0)+混凝沉淀;含镍废水、铜氨、络合废水、低浓度废水采取氧化法+化学沉淀+生化处理(A/0)+混凝沉淀。二期工程尾水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中表1中间接排****处理厂接管限值后经一期现有排****处理厂处理。 | 达标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一)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均质及事故组合池、组合池、生化组合池、沉淀池、全厂集水池、综**池、综合车间等工艺单元均加盖封闭,恶臭气体经2套“低温等离子+活性炭”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 (DA001、DA002)排放;破氰池产生的废气经现有1套“碱液吸收”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废气中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氰化氢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处恶臭气体浓度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相关限值要求;硫酸雾、氰化氢无组织排放参照**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2中限值执行。 | 废气中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处恶臭气体浓度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相关限值要求;硫酸雾无组织排放参照**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2中限值执行。 | 均质及事故组合池、组合池、生化组合池、沉淀池、全厂集水池、综**池、综合车间等工艺单元均加盖封闭,恶臭气体经2套“低温等离子+活性炭”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 (DA001、DA002)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 达标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 | 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 | 达标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发现地下水受到污染时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 | 项目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制定了地下水监测计划,采取了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合理设置了地下水监测井。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含镍污泥、含铬污泥、综合污泥、有机污泥、废包装袋、废活性炭、实验检测废液、实验包装废物等危险废物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属于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豁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的环节和要求豁免管理),危废暂存库(228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落实,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含氟污泥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并按鉴别结果妥善处置. | 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库(228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落实,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资质单位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配套事故废水切换截断装置,并与事故应急池联接(1座420m3消防废水事故池、1座含镍废水事故池183.6m3、1座含铬废水事故池85.8m3、1座舍氟废水事故池456.3m3、1座含氰废水事故池270m3、1座低浓度废水事故池1073.3m3、1座铜氨络合废水事故池249.6m3、1座含铜废水事故池372.6m3),确保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不进入地表和水体。 | 公司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资质单位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配套事故废水切换截断装置,并与事故应急池联接(1座420m3消防废水事故池、1座含镍废水事故池183.6m3、1座含铬废水事故池85.8m3、1座舍氟废水事故池456.3m3、1座含氰废水事故池270m3、1座低浓度废水事故池1073.3m3、1座铜氨络合废水事故池249.6m3、1座含铜废水事故池372.6m3),确保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不进入地表和水体。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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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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