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宁上标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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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上标****公司34%股权 |
**省****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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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63,257,000元 人民币 |
20 |
2024-12-02 |
其他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方。(**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起不超过1年)。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在不变更信息披露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信息披露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6.本次转让原股东景宁畲族自****集团有限公司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需要在股权信息披露****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规则进行场内行权,包括但不限于按时登记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参与竞价活动,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7.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蔡先生,联系方式:136****6138。 8.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2.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3.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受让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支持标的企业控股股东行使国有股东管理权,维持企业经营和人员管理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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