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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不罚〔2024〕3号
****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0784136
法定代表人:刘文武
地址:**省**市**泗城镇******。
2024年5月26日,我局接到【****生态环境厅】蓝色超标报警:**市**,****医院2024年05月26日综合污水排放口氨氮日均值超标0.1倍,该企业近30日累计超标1日,氨氮最大超标0.1倍。你院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你院调查中,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5月26日0时至2时,14时至 5月27日12时氨氮在线自动分析仪设备共计出现12组超标数据,最大78.86mg/l,最小39.1mg/l。现场查看数采仪流量数据超标期间企业正常排水,小时数据流量最大为11.315,最小为0.230,累计排放水量446.14t。查看设备最近一次校准记录,5月27日2时59分进行标定。现场使用浓度为30mg/l 的质控液进行校验,第一组为 33.2mg/l,误差为 10.67%,第二组为34.74mg/l,误差为 15.8%,本次校验不合格,不符合±10%误差要求。现场水质采样器未超标留样。综上所述,****医院2024 年5月26日综合污水排放口氨氮日均值超标原因为:涉嫌真实超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3人身份信息。
3.你院总务科环保专员苌曙光授权委托书1份,****医院接受被调查询问的情况。
4.苌曙光胸卡复印件1份,证明该员工作信息。
5.李浩工作证1份,证明为******公司工作人员。
6.****生态环境厅蓝色超标报警信息截图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该院涉嫌数据超标的具体情况。
7. 2024年5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院存在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8.2024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执法记录仪摄录的现场视频,证明该院存在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9.2024年5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2024年6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该院存在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10.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院总务科环保专员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院存在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11.2024年6月5****医院提供的《****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4页);《****医院新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泗环建【2016】5号)复印件一份(4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人民医院新区项目)》复印件一份(节选12页);****医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资料(7页),证明该院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1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表(2页);证明该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的情况。
1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4页),证明该院氨氮排放限值为35mg/L。
14.****公司校准证书(量值溯源)(11页),证明该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经过量值溯源。
15.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非在线设备故障。
16.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巡检维护记录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准记录表等(此材料共计9页),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无故障。
17.2024年6月25****医院提供当月的在线监测数据(3页),证明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
18.2024年6月25日,人民医院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19.****医院2024年5月25日至6月24日污水在线监测历史数据,证明该院5月26日氨氮超标38.476之后均未超标。
2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相关文书准确送达的情况;
2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裁量,计算免罚金额如下:
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比取0%。
2.违反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比取0%。
3.违反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比取0%。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比取0%。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零次,裁量百分比取0%。
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罚款金额=200000+(****000-200000)×0%=200000元。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宿环(泗)不罚告〔2024〕2号)告知你院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院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院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污水超标排放0.099倍,不足0.1倍,且在24小时之内改正,未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我局决定对你院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对你院进行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举一反三,认真总结,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
你院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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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