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环审〔2024〕59号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沐昌纺织产业园年产3500万米化纤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位于**县陈淋子镇迎宾大道8号,占地面积14670平方米,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156万元。主要生产工艺:化纤原料-加弹-倍捻-整浆并-整经-织造-成品,建成后年产3500万米化纤布。
二、****公司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后,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切实加强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
1. 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调浆工序均需密闭环境,与整浆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 喷淋洗涤+静电+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最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弹废气负压收集至 高压静电式油烟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设置低氮燃烧装置,尾气经8m高的排气筒排放。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限值要求。
2. 废水。本项目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生产****处理站处理后回收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和锅炉废水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史河****处理厂。废水排放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史河****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 噪声。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减振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定期对各类设备进行检修,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 固废。设置规范的临时贮存场所,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暂存。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定期对项目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涉及的外排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组织环保验收,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政策和要求。由固****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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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