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开发改节能批〔2024〕2号
****改革局 ****改革局关于人类细胞谱系大科学研究设施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人类细胞谱系大科学研究设施项目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 ****)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人类细胞谱系大科学研究设施项目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要建筑单体为谱系设施楼、垃圾房;谱系设施楼地上 6 层,地下 1 层。主要建设自动化样品处理与存储、细胞谱系多尺度结构分析、细胞谱系多组学分析与鉴定、细胞谱系数字化构建与呈现、细胞谱系体外验证系统,细胞谱系**库、总控系统及其配套土建公用设施。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1626.54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费量不超过1314.39万千瓦时。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加强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备我局。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请你单位严格落实审查意见有关要求,并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将视情况根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联合镇街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七、项目因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机关申请变更,具体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八、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本决定(批复)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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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委员会、 ****技术局、****环境局**分局、****公司****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