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环书[202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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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上报的由**市****公司编制的《****年产10000吨聚醚改性硅油、1000吨色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市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⒈聚合工序废气收集后与中和、硅氢化反应、脱色工序所产生废气引入设备自带冷凝处理,****处理站废气一起引入“碱喷淋+水喷淋+除雾器”处理,然后再与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一起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非甲烷总烃120mg/m3、10kg/h,硫酸雾45mg/m3、1.5kg/h)、《**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A级绩效指标(非甲烷总烃20mg/m3)的限值要求。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氨4.9kg/h、硫化氢0.33kg/h和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的标准限值。
2.色粉投料工序废气收集后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然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120mg/m3、3.5kg/h,15m高排气筒)及《****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10mg/m3)的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值须满足《****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0.5mg/m3)、《**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有机化工A级绩效指标(非甲烷总烃2.0mg/m3)限值要求,NH3、H2S厂界浓度、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喷淋废水、车间地面清****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8m3/d,工艺为“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一起由厂区总排口排入污水管道进入****公司****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1、表2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及****公司****处理厂收水标准从严(COD300mg/L、SS150mg/L、氨氮30mg/L、TP5.0mg/L、TN40mg/L、石油类20mg/L)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
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废原料包装袋,收集后一般固废暂存间(5m2)暂存,定期外售。一般固废间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建设。
危险废物化验室废物、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和污油、废导热油采用密闭容器收集后,分区存放于危废贮存库(50m2)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废贮存库分别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进行建设并设置标识牌。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需办理排污许可事项。然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局**分局 2024年11月2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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