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2025年执法执勤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本级)现有执法执勤车辆36辆。本项目基本保险项目为车损险、车载人员安全险(每座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300万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
2、服务承保时间
2.1、本次招标项目服务期限:自保险服务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在此期间内,中标单位为招标车辆的承保单位。中标单位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对所承保车辆的投保险种负有理赔责任,且不得以承保期内未及时办理车辆入险手续等原因拒绝理赔。
2.2、如遇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等,本项目采购服务的数量、期限等随之调整。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投标人在投标及报价时应考虑相关因素。
2.3、投标报价中请按未出险、出险后费率上调和更新车辆后新旧车保费差额进行综合报价,中标价后期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
3、项目需求
3.1保险的险种及限额
3.1.1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3.1.2车辆损失险:按现行市场价投保;
3.1.3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的座位投保,每人(座)投保限额50万元;
3.1.4第三者责任险:不分车型,不分新旧,投保300万元。
3.1.5驾驶人员意外保险:每人(座)投保限额50万元。
4、保险费率
4.1投标人提供的报价(即基****公司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费率表为依据。投标保费严格按照保监会报备的费率投标。
4.2保费必须依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非营业用车之标准费率表进行计算。
4.3同种车辆同等情况下保费取最低。若遇国家政策发生上调,也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整保险费率。
4.4若采购人投保范围超过四个险种以外的险种而且是中标单位非赠送的险种,该险种在计算其保费时,其保费折扣不得低于中标折扣。
4.5保险总额:保险费总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4.6所有参保车辆赔付比例为100%即足额赔付,全损赔付金额不得低于车辆保险金额。
4.7保险公司应提供车辆出险时的定损方法,理赔的程序、方法、期限等
4.8保险公司应如实按时向采购人提供所有参加保险车辆的统计资料以及理赔的具体情况,并随时提供采购人需要的相关材料。
5、报价要求
5.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5.2本项目商业险种(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报折扣费率(自主定价系数)
5.3赠送险种不受报价表中折扣限制。
5.4车损险中已经包含的附加险不得重复计算保费。
5.5赠送险种将不受投标折扣报价限制。
5.6本次投标报价折扣率不包含交强险。
6、履约管理
6.1后期执行信息反馈要求中标人按要求提供投保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及维修费用等方面的信息。
6.2承保基本服务中标人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负责采购人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
6.3理赔基本服务
6.3.1理赔指导 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采购人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人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6.3.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 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
6.3.3承修质量保证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提供不****维修店,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 得到修复。
6.4对于小额一般事故的处理简化手续,为本项目设立理赔绿色通道,使赔案在各理赔环节均得到优先处理。
6.5设有**统一24小时报案、服务电话,**统一服务网络,能够异地出险,就地理赔。
6.6提供免费施救服务。
6.7定期反馈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情况,按季书面报送采购人。
6.8车辆保险到期日之前30天,及时提醒、通知采购人。
6.9支付理赔款时,向出险车辆单位提供一张赔付通知单,需详细注明:出险车辆号牌、出险时间、赔付金额、转账日期等明细情况。
7、投标人资格要求
7.1投标人在**常驻营业网点,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资质证书,经营范围与采购相关等,分支机构需授权。
7.2参与报价的供应商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所有要求。
7.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禁止转包、分包。
7.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报价文件组成
8.1报价函。
8.2服务承诺函。
8.3资质证书。
8.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定标原则
以投标人商业险种(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折扣费率(自主定价系数)最低确定成交候选人。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报价相同,则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人。
10、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地点
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11:00时前以书面密封方式递交至****警务保障室,逾期不再受理。
地址:**碧阳镇宏村大道110号。
开标地点:****4楼会议室。
联系人:洪警官 138****3435
序号 | 服务内容 | 承诺项目 | 响应情况 |
1 | 报案受理 | 向社会公示固定、统一的服务电话号码,24 小时×365 天接受报案 和咨询。报案电话应保持畅通,电话接通 5 声以内接听;报案高峰 时段,电话接听时间不应超过 2 分钟。 | |
报案电话接线人员应具备统一的电话礼仪,仔细询问记录报案信息, 立即告知报案人具体的赔偿程序和索赔要领等有关事项,做到有问 必答,耐心、详尽、专业。 | |||
保险单或批单号码、报案人姓名、报案人联系电话、出险时间、出 险地点、出险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保险标的位置、交警部门处理 及事故施救等情况。 | |||
保证所有有效报案被及时、完整记入电脑业务系统并生成报案编号。 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调度。 | |||
2 | 查勘服务 | 保险公司应在就近调度查勘理赔人员的基础上尽快进行查勘定损工 作,并提供 24 小时×365 天(全天候)查勘服务。 | |
理赔人员应于接受报案后 10 分钟内主动联系报案人,对初步确定属 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及时提供查勘、定损服务。 | |||
理赔案件查勘报告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查勘情况,查勘报告的重要 项目填写完整、规范。重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信息、驾驶员 信息、事故成因、经过和性质、查勘时间、地点、内容、估损金额、 查勘人员签名等。 | |||
查勘时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提交的索赔资料,指导被保险人索赔, 书面告知的重要项目填写完整、规范。 | |||
3 | 定损服务 | 定损处理应坚持客户认可和自由选择修理地原则。客户不认可定损 结果的,保险机构应主动与客户联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 事人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保单指定公估人,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
交强险的车辆发生没有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机动车损失均在 2000 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含路外交通事故),到交通事故保险快速 ****中心处理。 | |||
定损过程中,应与客户充分协商;对客户自行承担的损失,做好解 释说明工作,在客户提出需求时,应提供客户详细的理赔清单,并 提供客户自行承担损失的定损依据。 | |||
设置专职人身伤亡案件审核人员,制定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规定和 跟踪措施。 | |||
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人员应参与客户与事故受害者之间的损害赔偿 调解,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化解矛盾,促成既维护事故双方也顾 及保险机构利益的调解结果。 | |||
对涉及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人伤案件,在赔偿限额内,保 险公司如对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及相关资料存在异议的,应主动调 查取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赔偿,不得无故扣减 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 | |||
应制定车险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在充分尊重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综合评定各方利益,并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作出最终结 论。特殊争议案件由指定公估人进行损失公估。 | |||
4 | 车辆维修 | 选择采购人定点维修企业。 | |
5 | 立案 | 保险机构立案要及时、准确,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以没有 提足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由拖延赔款时间。 | |
6 | 理算服务 | 理赔人员应指导被保险人办理索赔相关手续,保险机构应设立专人 负责接收、记录客户送达的索赔材料,当场查验索赔单证是否齐全。 | |
对索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无异议,应出具《索赔单证接收回执》, 回执上注明保险机构接收人、接收时间、咨询电话。对索赔单证不 齐全的案件,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并提示需补充的资料 名称或内容,避免客户重复往返。 |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保险机构应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原因, 退还相关索赔单证,并办理签收手续。但有证据确认属于诈骗案件、 骗赔案件的除外。 | |||
对索赔资料齐全、无异议的案件,及时完成理算工作。 | |||
7 | 核赔服务 | 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 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 交强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5 日内,对是 否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赔偿保险金。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部门证明、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 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
建立小额赔案快速理赔机制。对事故责任和保险损失确定,索赔单 证齐全且不涉及人员伤亡的小额赔案(事故损失 5000 元以内),在 17 接到客户索赔材料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结案并付款。 | |||
拒赔案件的拒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客 户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 |||
8 | 结案付款 | 在与达成赔付协议后尽快核赔,并在核赔后立即通知客户领取赔款, 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为名,降低车 险理赔服务质量。 | |
赔款的支付方式快捷灵活,提供**通赔、全省通赔,可根据相关 ****银行转帐、上门现金支付等多样支付服务供客户选择。 | |||
9 | 投诉处理 | 保险机构应建立投诉、信访处理机制,****服务部门或 者咨询投诉岗位,并向社会公布车险理赔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
应当设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客户投诉工作,建立本项目专门的客户投 诉登记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编号、投诉日期、投诉人、投诉 人联系方式、被投诉人、投诉原因、投诉具体内容、处理结果、答 复客户日期等 | |||
对投保人转办的涉及理赔服务方面的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 延、弄虚作假,由保险机构分管领导负责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告 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 |||
对上门投诉的客户,有专人负责接待,尽最大努力即时解决。无法 即时解决的,明确答复时限。其他形式(如电话、传真、信访和电 子邮件等)的一般性投诉,承办部门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 疑难类投诉,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