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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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取证,2012年8月22日,******局与洪勇平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272012B00619。****政府地块,面积为2697.2平方米,出让价款为81.1万元。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2013年12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该地块土地出让合同受让方由洪勇平变更为****。2016年6月,洪勇平将****100%股权转让给苑海。2020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地块延期开发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之前。截至2024年8月,地块未动工开发,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地块闲置已满2年,符合闲置土地收回的法定条件。
2024年8月30日,因通过多种方式联系企业未果,****网上公告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淳规资闲认〔2024〕0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淳规资闲听字〔2024〕03号),告知拟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事实、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等信息。****在限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 53 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政府批准,现决定:
1、依法收回********政府地块,出让面积为2697.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编号:****)。
2、自本处置决定书送达30天内,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淳**用(2013)第005986号)。逾期未办理,我局将依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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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