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污染地块位于**市**市湖前塑编工业区,项目中心经纬度为(E:120.481377°,N:27.575480°),四至范围**提升路,南至苍******公司,西至****公司,北至龙园路,本次调查面积为8658平方米。本次调查地块1999年之前为农用地,1999年至2023年为****,其中2011年至2023年南侧厂房****印刷厂****印刷厂),目前本地块内所有构筑物均已拆除。根据《****工业园区改造工程A-27地块规划条件》(龙〔2024〕规划条件34号)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M2),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工矿用地(10),****原址位于A-27地块内,因此规划用途同为工矿用地(10),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
根据《**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被纳入优先监管地块,按要求开展调查工作。
根据《****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本地块历史企业为****,行业属于化工,属于丙类地块,按要求开展调查工作。根据本地块规划继续作为工业用地,因此执行第二类用地限值。
为了做好地块污染防治工作,实现项目用地安全、环保可持续的发展,龙****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开展了该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2023年05月,我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信息,通过分析、确定地块范围及潜在污染因子,编制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
中科检测技术****公司2024年7月23日完成了土壤现场采样,洗井时发现W1-W4水井已被破坏,因此9月8日重新进行了地下水建井。2024年9月10日和9月12日进行了现场洗井,9月12日完成了地下水的采样。****疑似污染地块内共布设8个土样监测点,4个地下水监测点,另外在地块东南侧布设一个对照点,该区域为待开发的空地。本次共采集和初筛土壤样品81个,送检土壤样品47个,地下水样品5个。另外采集5个土壤现场平行样,1个地下水平行。每批次均设有运输空白、全程序空白和设备空白。
为保证样品时效性,本次土壤指标:苯胺、氰化物和六价铬,地下水检测指标:总硬度、六价铬、色度、氰化物、耗氧量、溶解性固体总量、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挥发酚、汞、砷、硒、镉、铬、铝、锰、铅、铁、铜、锌、钠、碘化物、亚硝酸根分包******公司进行分析。
本项目土壤检测指标:pH值、砷、汞、铅、镉、铜、镍、苯乙烯、间、对二甲苯、石油烃(C10-C40)和六价铬均有检出,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氟化物、锌和铬均有检出,检测结果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非敏感用地筛选值。氰化物、GB 36600-2018表1中其余24项VOCs、11项SVOC和N,N-二甲基甲酰胺均未检出。
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氨氮、浊度、氯化物、总硬度、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肉眼可见物、钠和碘化物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标准限值。地下水指标:pH值、硫酸根(SO42-)、氟离子(F-)、硝酸根(NO3-)、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色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汞、砷、铝、锰、铁、铜和锌均有检出,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标准限值。地下水指标:氯仿、四氯化碳、苯、甲苯、六价铬、硫化物、挥发酚、硒、镉、铅、亚硝酸根和N,N-二甲基甲酰胺均未检出。
地下水超标指标:氨氮、浊度、氯化物、总硬度、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肉眼可见物和钠均属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对环境影响较小;氨氮、浊度、氯化物、总硬度、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肉眼可见物和钠均不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附录H有毒有害指标,无需进行健康风险评估。
地下水碘化物属于毒理学指标,经风险评估表明,地下水碘化物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现状污染风险可接受。
综上所述,****疑似污染地块土壤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质量标准,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可作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