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26日 |
标 题: ****关于南****公司锌铟精深加工绿色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164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7日 |
南****公司:
《南****公司锌铟精深加工绿色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
南****公司(以下简称吉朗铟业)位于**市**县车河镇**﹒南****工业园区,占地面积约23.09公顷,是一家综合回收铟、锌等金属的生产企业。现有工程包括“****公司综合回收铟锌工程”(桂环管字〔2006〕247号)、“30吨/年精铟技改及综合回收项目”(桂环管字〔2009〕115号)、“锌废渣综合回收系统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河环审〔2013〕48号)、“30吨/年精铟技改及综合回收项目原料变更”(桂环审〔2014〕211号)、“综合回收铟锌工程项目原料变更项目”获(河环审〔2016〕17号)、“南****公司多金属**综合回收及绿色产业升级工程”(桂环审〔2020〕80号)、“废水废渣治理**化改造项目”(河环丹审〔2022〕7号),以上项目均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吉朗铟业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编号:914********239581C001P)。现有工程以锌精矿及外购危废(HW23:312-001-23、336-103-23、384-001-23,HW48:321-006-48、321-008-48、321-027-48、321-021-48、321-004-48、321-007-48、321-028-48、321-005-48、321-013-48、321-022-48)为主要原料,生产铟锭100吨/年、锌锭10万吨/年、硫酸14.5万吨/年、精镉1000吨/年、银锭20吨/年。
(二)项目概况。
锌铟精深加工绿色制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属于技改扩建(项目代码:****),不新增占地,在吉朗铟业现有厂区内技改扩建,主要内容包括:①优化整合铟浸出车间,改造升级铟电解及精炼车间,将100吨/年精铟升级到100吨/年高纯铟产品;②对现有焙烧制酸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拟拆除现有的16平方米和48平方米锌精矿流态化焙烧炉、烟气制酸系统及排气筒,**1套109平方米的流态化焙烧炉、烟气制酸系统及1根50米排气筒,包括原料工序(锌精矿仓、转运站)、焙烧工序(含余热锅炉及收尘、余热发电、焙砂球磨及输送、焙砂储仓)、烟气制酸工序(含硫酸储存库)、焙烧及制酸循环水系统和配套环保设施;③优化整合现有锌浸出净化工段,全厂锌电解规模扩至150千吨/年;④在锌熔铸车间**50千吨/年锌基合金工序,利用锌电解车间的阴极锌片,采用热镀锌合金工艺生产不同配比的锌基合金;⑤**15000吨锌粉制造工序,利用外购的粗锌和电解碎锌,采用锌液虹吸吹制法制造锌粉;⑥改造优化升级现有氧化锌脱氟氯系统为湿法节能环保氧化锌脱氟氯系统,淘汰拆除现有多膛炉脱氟氯工艺;⑦铜镉渣回收系统厂区内异地车间改造,在厂内电一电解南侧车间重建,设备利用原有,不新增设备;⑧取消海绵银、精银工序,**铅泥、银精矿氧压浸出车间(含制氧机)。其他工程内容利用现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将形成锌锭10万吨/年、锌合金5万吨/年、高纯铟100吨/年、精镉1000吨/年、硫酸20.8万吨/年、锌粉15000吨/年的生产能力。
本项目总投资为576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416.38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4.6%。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项目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20)、《**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等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于2022年10月取得河****信息化局备案。项目符合《**﹒南****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市环境管控单元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河政发〔2022〕14号)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南****公司锌铟精深加工绿色制造项目氮氧化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锌精矿堆场及配料废气。
锌精矿仓各除尘点废气经密闭排风罩收集后通过1套气箱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新DA001)排放。
2.上料转运站废气。
上料转运站各除尘点废气经密闭排风罩收集后通过1套气箱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新DA002)排放。
3.焙烧车间上料口废气。
109平方米沸腾炉-炉前上料系统各除尘点废气经密闭排风罩收集后通过1套气箱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新DA003)排放。
4.焙砂球磨废气。
焙砂球磨除尘系统废气通过1台气箱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新DA005)排放。
5.焙砂输送废气。
焙砂输送除尘系统废气通过1台气箱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新DA006)排放。
6.锌浸出车间废气。
锌浸出车间沿用原电二浸出车间酸雾处理措施,废气通过酸雾净化塔吸收后经现有1根30米排气筒(新编码为DA009)排放。
7.**电解车间废气。
**电解车间电解槽废气经离心风机机械排风后分组进入2台酸雾净化塔处理,再分别经各自1根**15米(新DA012、新DA013)排气筒排放。
8.铜镉渣工段废气。
**铜镉渣处理系统反应酸雾经收集后通过1台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经1根**30米高(新DA019)排气筒排放。
9.锌粉制造废气。
锌粉制造区电炉加料口、扒渣口废气经1套防爆型气箱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新DA021)排气筒排放。
在斗提顶部、旋振筛下料仓顶、筛下细料仓、工艺布袋除尘器卸灰口、工艺沉降室卸灰到振动给料机的受料点等处设除尘点,各除尘点废气经收集由1套高效塑烧板除尘器(防爆)处理,后1经根**15米高(新DA022)的排气筒排放。
10.铟浸出车间废气。
原电一浸出车间改造成铟浸出车间,沿用原电一浸出车间废气处理措施,2个系统废气分别经各自1套玻璃钢酸雾净化塔处理后,再合并经现有1根由30米高(新编码为DA008)的排气筒排放。
11.锌基合金车间废气。
锌基合金车间废气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新DA023)排气筒排放。
12.电一电解车间和锌净化车间(原电二净化车间)废气。
电一电解车间电解槽废气经1台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新DA026)排气筒排放。
锌净化车间(原电二净化车间)净化槽废气经1台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新DA027)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硫酸雾排放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5要求,镉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氨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
13.焙烧车间下料口废气。
109平方米沸腾炉下料系统各除尘点废气经收集后由1套气箱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新DA004)排气筒排放。
14.制酸系统尾气。
锌精矿沸腾焙烧炉产生的烟气经采用二转二吸接触法制酸后的尾气经双氧水脱硫→电除雾净化处理,后经1根**50米高(新DA007)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放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5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要求。
15.回转窑废气。
回转窑废气仍沿用原处理措施。回转窑挥发系统尾气经表面沉降器+静电除尘+尾气氧化锌脱硫处理,后经1根**50米(新DA014)的排气筒排放。回转窑窑头废气收集后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现有1根15米(新编码为DA015)排气筒排放。
回转窑窑口废气经PPS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现有1根15米(新编码为DA025)排气筒排放。
回转窑窑尾废气经PPS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现有1根15米(新编码为DA016)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二氧化硫、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氢排放浓度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要求。
16.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全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汞厂界浓度须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中表6要求,镉及其化合物、氯化氢、氟化物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氨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标准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含重金属废水部分直接回用于锌冶炼工艺,其余****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回转窑冲渣;一般性生产废水直接回用于回转窑淋窑冲渣、回转窑尾气脱硫、锌铟浸出净化工艺。各类生产废水均不外排。
2.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原有排水管网收集后排至厂****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MRB+紫外消毒”),处理后作为厂区绿化及工艺回用,不外排。
3.初期雨水。
初期雨水****处理站(处理工艺采用“两级混凝沉淀”)处理,后替代新水进入RO工艺处理为软水,用于焙烧系统及其余热锅炉、烟气制酸的净化工序、锌电解车间硅整流器和回转窑的余热锅炉,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水淬渣暂存于水淬渣场,外****公司用于建材生产;清洗后除尘布袋外售回收布袋企业。
2.属于危险废物的铅泥(氧化锌浸出渣)进入铅泥银精矿氧压浸出工艺,阳极泥送锌浸出工序,污水处理中和渣和废活性炭送回转窑;最终产生的酸泥、净化含钴渣、铜渣(海绵铜)、污酸(废硫酸)、铅泥浸出渣、废触媒、废油、废油漆桶、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3.危废暂存利用现有工程1#危废原料仓库、3#危废原料仓库改造,均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建设要求优化,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天然气气化站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加强管理。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要求开展生产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拆除和处置工作,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十)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1.按计划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完成相关土壤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管控、治理、修复工作,并与本项目建设做好衔接,杜绝因本项目建设实施导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加重的情况发生。
2.在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完成电一电解车间和电二净化车间废气收集治理措施整改。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9.283吨/年、二氧化硫81.992吨/年、氮氧化物60.369吨/年、硫酸雾17.113吨/年、铅0.21314吨/年、镉0.02585吨/年、砷0.12399吨/年、汞0.00294吨/年、氯化氢2.846吨/年、氟化物0.709吨/年、氨8.02吨/年。
四、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0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环境局、****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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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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