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2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乡村**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 藏粮于地、藏粮于技 战略的重要抓手,也是粮食稳产增产、农民持续增收的坚强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现结合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一)扎实做好项目选址。要紧盯 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的目标任务,按照《**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 2030年)》,坚持 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的要求,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大中型灌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主产区及开展土地集中流转或农业生产托管,符合高标准农田立项条件的区域实施项目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科学布局,突出粮食种植区域,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河流、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严禁出现 毁山造田 毁林造田 等现象。
(二)扎实做好项目设计。要以提升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行各项工程内容设计。项目设计文要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 等相关制度和标准进行编制。项目设计单位应具备与建设内容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要求逐地块、逐区域进行测绘、勘察和设计,切实提高外业和内业质量。设计单位与村干部、居民组长等村民代表对需要设计的每条路、每条渠、每条管都必须跑到位,对照数据库,与村干部、居民组长等村民代表共同商定道路、渠道、进地桥、管道、出水口等建设内容的位置,充分尊重民意。设计完成后,与村干部、居民组长等村民代表对设计内容进行签字确认,确保设计内容科学合理,确保设计方案达到施工的深度。
(三)扎实做好项目评审。严格按照《****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农建发〔2020〕6号),配合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审。评审专家由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国家或省级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中抽取。要配合评审专家对项目设计依据、设计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配合评审时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对待,坚决防止走过场、形式化等问题,确保形成高质量的设计方案。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对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 谁评审,谁批复 的原则,及时申请批复。
二、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一)严格执行法规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进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我局作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主体,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总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密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
(二)严格组织招标投标。在组织实施招标投标过程中,要根据项目实际组建招标投标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具体分管领导、承办股室、监督人员等,要严格执行 三重一大 等制度和要求,确保招标投标工作全过程公开、公正、公平。要切实发挥招标投标优选参建单位作用,招标文件应根据项 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招标投标工作要求做到 六严禁 : 严禁招标方为规避招投标,设置限制性和倾向性条件,分解项目、刻意邀标、虚假招标、内定中标等问题;严禁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人员参与投标;严禁投标方串通投标、挂靠投标、骗取中标、恶意压价、违法转包分包及违法出借资质、虚假填报资质等问题;严禁代理机构故意设置条件、锁定意向投标商,组织安排转标串标、共同瓜分利益等问题;严禁招投标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等相关单位人员内外勾结、违规透漏信息等问题;严禁评标专家评标不公正、相互串通操纵评标结果等问题。
(三)严格履行合同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配件)供应等业务均应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必须规范,****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资料清单及参考模板》),在合同中应明确相应业务的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材料管理
(一)明确工程材料质量标准。工程材料(设备或配件)是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的物质基础,材料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工程安全、耐久性质、效益发挥,在项目建设中,所有工程材料必须达到国标标准。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招标文件、材料供应合同等与工程材料有关的文件中应当明确材料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二)强化工程材料采购管理。要采购符合相关标准的构件和建材,不得违规采购、使用非标建材。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要建立和用好材料质量管控分类台账,对各项材料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使用量、使用部位、生产厂家、质量检测方式等做好记录和管理。
(三)严格做好进场检验抽查。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检验规程要求和合同的约定,对材料、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适当加大抽检频率和样品代表数量,提高抽检代表性和质量。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配件、设备,要限期撤出施工现场。
四、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监理
(一)严格落实监理监督责任。监理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施工质量的重中之重。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1〕1号)、《****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监理工作的通知》(晋农办建发〔2023〕41号)等办法规定,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理目标、监理流程和监理人员责任等,促进监理制度专业化、规范化。在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中,要按照规定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质和监理能力的单位,严格审查监理资质,规范签订监理合同,优选监理人员,加强现场监理人员实名制管理,积极采取措施督促监理发挥作用,联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监理人员缺勤缺位、不作为等问题。
(二)充分发挥监理主体作用。要确保监理单位的独立性、约束性,坚决防止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成为利益共同体。在施工材料进场与检测、关键工序与关键部位施工、隐蔽工程施工与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应采取全程旁站进行监理,发现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要求、合同要求或施工方案的,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情况严重的,要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
(三)规范项目施工监理记录。在开展监理工作中,必须规范填写、整理项目监理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留存进场材料、材料取样送检和抽检的检查记录,做好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的各项原始记录,在关键环节可进行现场动态记录,形成电子影像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形成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可追溯性的项目监理资料。
五、进一步加强隐蔽工程管理
隐蔽工程平时看不见、摸不着,一旦完工后,就在地下、水下或被覆盖物掩埋,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返工相当困难,是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质量的难点,容易成为质量监督盲区。 一方面,要落实隐蔽工程全流程管理责任。从设计招标、材料进场、实施施工、试验检测到工程验收各阶段,明确隐蔽工程质量要点,将各项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施工单位人员、监理单位人员和管理人员。另一方面,要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对隐蔽工程施工材料质量进行严格控制,适时加大随机抽检频率和数量,确保隐蔽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质量合格,避免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在隐蔽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施工并实施旁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不得偷工减料。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必须通过项目管理、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施工过程中要留下相关照片或视频资料,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
六、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一)严格项目验收。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1〕5号)、《****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二)强化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检查、重点督办等方式,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在建项目,重点检查工程质量,项目施工期间,业务股站要加强跟踪督导,对施工作业情况、监理监督情况等每**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于已建项目,重点检查管护使用,业务股站要按照建后管护制度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对管护单位开展日常管护监督。业务股站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对高标准农田在建项目、已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管护等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三) 五方联动 监管。在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中,要充分发挥项目区群众的监督作用,实行项目业务股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管护单位、群众代表 五方联动 共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引导项目区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为农民群众自主进行质量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七、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八、进一步加强项目建后管护
业务股站和管护单位要切实把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明确管护人员,申请管护经费,落实管护责任。要按照《****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晋农规发〔2023〕4号)、《****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