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E9A015小型轿车转让
浙E9A015小型轿车转让
项目编号:****
挂牌价格 0.90万元
交易品类 资产转让
所在地区 **省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2024-12-03 |
2024-12-09 |
项目咨询请联系 丁女士|联系电话:0572-****662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市****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浙E9A015小型轿车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机动车 | 是否包含车牌 | 否 | 车牌号 | 浙E9A015 |
车辆类型 | 小型轿车 | 车辆品牌 | 别克 | |
车辆型号 | SGM7204TATA | 车身颜色 | 黑色 | |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 LSGGF53F4CH153257 | 发动机号 | ****60742 | |
发动机型号 | LDK | 燃料种类 | 汽油 | |
排量(升) | 1.998 | 出厂日期 | 2012-05-19 | |
购置日期 | 2012-06-20 | 注册登记日期 | 2012-06-20 | |
强制报废期止 | 检验有效期至 | |||
行驶公里数 | 约182100 | 成新率 | ||
数量 | 1 | 所在地 | ||
现状分析 | 是否带指标 | |||
瑕疵情况 |
其他披露内容 | 1.挂牌公告期(工作日):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 则信息披露终结 。 3.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车辆的规格、型号、品质、状态、颜色等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车牌号及商业保险不在转让范围内。提醒各意向方注意,车辆可能存在以下已知或者其他未知瑕疵: (1)车辆公里数仅供参考,如实际公里数与所示不符合,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结果与成交价格。 (2)车辆存在已知及未知的车辆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是否有碰撞或者剐蹭痕迹、车辆无法启动、车辆事故、零部件是否完好齐全、发动机等重要部件故障、发动机是否更换等情况),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维修并承担所需的费用。 (3)车辆如存在维修后仍无法过户(转籍)车辆,或者受让方认为无维修价值的车辆,不影响本次转让成交结果与成交价格,转让方和**产权不退车、不退款。受让方须在车辆办理移交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办妥车辆报废手续(车辆报废所需材料由转让方提供),车辆报废款归受让方所有。 (4)建议各意向方线下看样并自行携带检测团队自行检测车辆,未看样的意向方视为对该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意向方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转让方和**产权不承担瑕疵及担保责任。 5.本次转让标的物现停放于 **省**市**路1558****中心地下车库 ,看样联系人: 朱先生 ,联系电话: 135****3838 ,看样时间: 电话预约 。 特别提醒:本次挂牌转让标的现场看样需要提前电话预约,未提前预约,不予安排现场看样,本次挂牌转让标的预约现场看样时间: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每位预约看样人员现场看样同行人员最多不超过两名,且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6.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方在报名前必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标的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7.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档案、技术性能、质量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已知和未知的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8.本次转让产生 转、受让方交易服务费由 受让方 承担。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 | ||
注册地 | **省**市**路258****报社****创意中心)主楼第十四、十五层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500MA28C7WX61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0.90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请各意向方认真阅读“浙交汇”平台报名时的必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交易合同(样稿)”等)。意向方一旦报名,视为已接受本项目的基本情况、重大事项揭示、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报名时的必读文件等所有披露信息及浙交汇平台公开发布的交易规则等相关信息,如果意向方对上述信息、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4.受让方必须在其被确定成交后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受让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交易合同》(样稿)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成交价款”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6.履约保证金: (1)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120********01279276 ;开户行: ****开发区支行 )另支付 0.4万元包含车辆过户(转籍)、报废注销、安全责任在内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如期完成标的物的过户(转籍)、报废注销等工作,并经转让方认可后,由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须附上车辆登记证书、新的行驶证复印件或者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文件),转让方在 3个 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若受让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实际损失、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高于履约保证金的,除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相应损失。 7.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8.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后,转让方可以在 7个 工作日内将标的依展示时现状移交给受让方(办理交割时,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标的交割前违章罚款及扣分事宜由转让方处理,交割后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包括过户期间所发生的车辆交通责任)。 9.标的移交后,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转籍)、车辆报废事宜。受让方必须于 7个 工作日内完成标的的过户(转籍)或报废手续,并承担所需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过户、转籍或报废费用、维修费用、托运费用、车辆外观恢复费用、交强险在内的保险费用、车船税等),逾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视为受让方违约。 10.意向受让方需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确保自身符合标的受让条件及权属变更要求。若由于受让方原因或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导致标的无法交接或权属无法变更的,全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交易所无关。 11.外迁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组织人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 12.过户事宜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组织人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 13.本次转让产生转、受让方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报名时的必读文件“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 ||
展示时间 | 电话预约 | ||
展示地点 | **省**市**路1558****中心地下车库 | ||
联系人姓名 | 朱先生 | ||
联系人电话 | 135****3838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0.4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 、 资产交易合同.doc |
材料附件 |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丁女士 | 电话 | 0572-****662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省**市**区湖东街道苕溪东路1518号 | 网址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姚先生 | 电话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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