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土出让告字(2024)第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政府批准,****、**市****管理局决定采取挂牌方式出让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地块 编号 | 地块名称 | 地块位置 | 建设用地 面积 (平方米) | 用地性质 | 出让 年限 | 规划指标 | 起始价 (万元) | 加价 幅度 (万元) | 土地竞买保证金 | 备注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马土让2024-48 号 | **区2024-1号工业用地 | ****区沿江大道与**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块一 | 29357.79(44.04亩) | 工业用地 | 47年 | ≥1.2 | ≥百分之四十 | ≤百分之十 | 4850 (25.75万元/亩) | 50万元或50万元的整数倍 | 4850万元 | 建设工期12个月 |
****区沿江大道与**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块二 | 96229.41(144.34亩) |
其他需要说明的宗地情况:
1.该宗地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符合《****办公室〈关于**市深化“标准地”改革(2.0版)的实施意见>》(马政办秘(2021)92号)以及《**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要求。
2.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详见**区金家庄单元沿江大道与**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3.该宗地块为工业“标准地”出让,请竞买人详细阅读出让文本及附件材料。
4.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以市税务部门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
竞得人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资格自动失效,不退还土地竞买保证金;已签出让合同,未按时支付土地成交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缴仍不能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人承担法律责任。
5.土地开发程度:(1)现状。(2)地上架空线、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绿化等均由竞得人负责勘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3)土地按照现状标高交付,场地平整由竞得人自行负责。 (4)基础设施及配套(包括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施工便道及场地平整等)由竞得人负责勘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5)出让地块范围内,如经文物部门确认,地下有文物埋藏,需依法进行考古勘探或发掘。
6.土地交付:《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地上建(构)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随土地一并现状交付。
7.开工及竣工时间:竞得人需在土地交付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2个月内竣工。
8.受让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出让方和项目载体单位书面申报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出让方和项目载体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受让人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本市范围内的土地购置活动。
9.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之日起2个月****规划局提交规划设计方案报审,报审方案须遵守**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等规定和要求。
10.**间距、安全距离、消防通道、与周边已建建筑物的退让距离等按照国家建筑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11.****政府同意,竞得人及其股东在竞得后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土地,否则,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经出让人书面通知其在一定时间里纠正该违约行为但竞得人仍然不纠正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2.竞得人按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按规****规划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交纳土地契税等相关费用,办理《不动产权证》。
13.竞得人自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次年起,即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计算,年入库税收每亩不低于30万元。项目年度每亩税收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区向竞得人追偿。项目供应后,对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政府负责监管。
14.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竞得人不得建设单层厂房。因特殊生产工艺需要须建设单层厂房的,****规划局同意后,方可建设。
15.竞得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规划局和**区书面申报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规划局、**区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限制乙方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16.竞得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规划局有权不受理竞得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17.该宗地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皖政(2013)58号通知规定(关于印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竞买人资格:
1.中华人民**国境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联合竞买协议。联合竞买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2.竞买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竞买人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或竞买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出让过程公正性的,均不得参加同一宗地的竞买(竞买人须提供经工商部****公司章程以备核查)。
3.自然人、法人或其****管理部门失信惩戒或其他部门联合惩戒的,不得参与竞买。
三、出让文件获取。
申请人可于2024年12月2日9时至2025年1月2日16时,到****交易中心交易受理科(**市印**路2009号汇通大厦719室)获取出让文件。
四、保证金缴纳及网上报名。
1.所有申请参与的意向竞买人,须在****门户网站、****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中下载《**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操作手册》,并认真阅读。申请参与的竞买人均视为自愿接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操作手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中所有规则的约束、按照交易规则进行操作并接受交易的最终结果。
2.凡申请参加竞买上述公告中地块的竞买人,须办理数字证书(CA),首次办理数字证书(CA)不收取任何费用,办理流程请参照****交易中心网站(https://zbcg.****.cn/)“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专区”--“主体库登记”--“**市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办理服务指南”。联合申请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要依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2025年1月2日16时前,申请人凭数字证书(CA)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点击所要参与竞买的地块,在线办理竞买申请,竞买人应采用PDF格式文件上传报名材料,并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报名材料原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提交。
4.申请人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或输入网上竞买系统网址HTTP://zbcg.****.cn/masggzytd/portal/index登录。如有疑问,可致电0555-****196、****198进行咨询。网上交易系统务必使用谷歌、火狐或Edge浏览器登录、使用,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5.本次挂牌出让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汇款账号详见出让文件附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日16时。缴纳竞买保证金须全额缴纳至专户,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经审查,申请人报名申请及保证金到账情况符合该宗地申请条件的,**市****管理局将在2025年1月 3日17时前确认挂牌竞买资格,并通过**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通知竞买人。
五、其他相关规定
1.本次出让由竞买人在****交易中心拍卖厅使用专用电脑,通过CA证书登录“**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2.意向竞买人可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咨询电脑报价系统的使用方法。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10时至2025年1月6日16时。
挂牌地点为****交易中心5楼拍卖厅(汇通大厦五楼)。
七、竞买保证金缴纳
本次出让地块竞买保证****银行账户:
1、户名:****交易中心
账号:130********00082768
开户行:****银行**四村支行
2、户名:****交易中心
账号:521********1000002
开户行:****公司**汇通支行
3、户名:****交易中心
账号:176********101
开户行:中****广场支行
4、户名:****交易中心
账号:200********366****00013
开户行:安****银行****公司
5、户名:****交易中心
账号:126********668889
开户行:****银行****公司**雨丰支行
竞买申请人可选择以上任一账户交纳竞买保证金,汇款时务必附言:“马土让2024-48号地块”,报名****银行回单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中心核验到账情况,并确认竞买资格,不另开具土地竞买保证金支付凭证。
联系电话: 0555-****196(金女士) 0555-****105(於先生)
查询网址: http://zbcg.****.cn http://zrzyhg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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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