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地瓜二井田煤矿探矿权[转让公告]
**省****煤矿探矿权交易机构:******公司
项目基本信息
**省****煤矿探矿权 | ||
**** | ||
23095.37 万元 | ||
2024-12-02 | 挂牌截止日期2024-12-30 |
资产信息
该标的探矿权人:****集团有限公司;地理位置:**省**县地瓜镇;勘察面积:46.08平方公里;矿种:煤;勘探阶段,**量110421万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2022-08-02至2027-08-02。 |
转让方信息
**** | ||
****0198MA6HJJ439Q | 所在地区**省/**市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省**市******开发区**路89号时光俊园2、3栋3层21号 | 经营规模大型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30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范杰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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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是 | ||
2300 万元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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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包含**区、**区和**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不良记录(意向受让****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书面信用报告)和失信行为(意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查询报告),****公司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 3、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本项目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转让标的做尽职调查,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会对意向受让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 2、报名时需交纳23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如竞买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如竞买未成功,则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 3、由于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受让方****(探矿权人)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探矿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此次转让项目所涉及的探矿权主体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事宜,由受让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本次转让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 |||
1、探矿权尚未进行有偿处置,根据《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要求,该探矿权应在转为采矿权后,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2、依据生态环境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厅发布的环境保护服务指南,禁止**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此次评估高硫煤(硫分St.d>3%)80033万吨**量未参与评估计算;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本次转让以现状转让; 4、标的的其他情况详见《探矿权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王兵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159****5100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附件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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