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8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学院VR虚拟仿真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投诉及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学院VR虚拟仿真实训室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218.358537万元
投诉人:甘****公司
地址:**省**市**区北滨**路1256号(**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B1区第22幢1单元1714室)
被投诉人1:******公司
地址:**省**市**区南**路608****中心13楼1323室
被投诉人2:****学院
地址:**省**市**区万**路274号
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培黎街道**东路458号(**万众科技产业园办公楼C-225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1月8日收到的甘****公司对“****学院VR虚拟仿真实训室建设项目” 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投诉处理过程中,我机关一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中“品目3 大数据竞赛实训系统”第三条“该系等同于**一类赛事赛项比赛系统标准”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答复材料、采购人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招标文件“品目3 大数据竞赛实训系统”第三条技术参数规定:“该系等同于**一类赛事赛项比赛系统标准”,但并不存在“**一类赛事赛项比赛系统标准”,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的“技术参数响应”规定:“技术参数中标注◆号为重点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非关键性技术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0.5分,扣完为止。注:所投产品◆项参数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如实物图片、截图证明、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不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响应参数要求的视为负偏离。(满分12分)”,投诉所涉技术参数为非关键性技术参数,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就该参数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中标供应商在《技术响应表》中响应为“正偏离”,因此不能认定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3 大数据竞赛实训系统”第三条技术参数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驳回投诉人甘****公司的投诉。
2、从评审情况来看,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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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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