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分局抽检机动车排气超标车辆通告2024年第11期
****抽检机动车排气超标车辆通告2024年第11期
发布时间:2024-12-02 17:09:08
根据《**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应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第二十三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车站和公路客运、货运站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第二十四条规定:“经道路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予以改正,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环境保护行****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该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该机动车未维修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机关应当依照《**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根据《**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政府****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根据《****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8月22日起,全天禁止黑烟车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黑烟车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现依法将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予以通告。请车主在规定限期内完成车辆的维修治理并取得排气合格证明,逾期未取得排气合格证明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抽检机动车排气超标车辆
序号 | 车牌号码 | 车辆 注册地 | 燃料 | 车辆类型 | 超标 项目 | 检测日期 | 检测地点 |
1 | 粤A7T36X | **** | 柴油 | 重型货车 | 烟度 | 2024/11/28 | 禺**路 |
****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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