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布县康雄乡帕加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2330MB0W02961W | 建设单位法人:**** |
格桑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自治区**市**县 |
****市**县强钦街6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县康雄乡帕加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25-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E4821-E4821-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 |
建设地点: | **自治区**市**县 |
经度:90.06305,90.07449 纬度: 29.25432,29.26175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7-07-12 |
日环审〔2017〕28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767 |
62.5 | 运营单位名称:**** |
****2330MB0W02961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MA6TDQNX-2 | 验收监测单位:/ |
/ | 竣工时间:2023-12-2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0-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2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工程建设验收公示网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建设取水工程 10处,输水管道9条和输水盖板渠道1条,整治水塘6口,总长 8645.66m,其中:管道6114.30m,渠道2531.36m。及其配套设施。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取水工程 10处,输水管道9条和输水盖板渠道1条,整治水塘6口,总长 8645.66m,其中:管道6114.30m,渠道2531.36m。及其配套设施。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水塘工程,水渠工程,取水口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水塘工程,水渠工程,取水口工程。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三、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项目施工期间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开挖范围,规范施工人员及车俩进出道路,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对植被和土壤的破坏。 四、加强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过优化施工工艺定期洒水、封闭运输、施工道路清扫等措施做好扬尘防治;施工期合理布置施工机械、禁止夜间强噪声作业、选用低噪声设备、使用减震垫、隔声罩、消声器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加强固体废物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弃渣定期运至工程设置的弃渣场,不得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按时运****填埋场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施工期的生产废水采取沉淀后回用,生活废水由旱厕收集并外运施肥,不得随意排放。 六、施工机械等产生的含油及其产生废水应禁止向河流排放,每个施工拌合站设临时蒸发池1个;在****加工厂)设简易隔油下渗池。施工中的废水及其他固体废物不得倾倒或抛入水体,油渣焚烧处理,并做防渗处理,避免污水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 实际建设情况:三、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项目施工期间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开挖范围,规范施工人员及车俩进出道路,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对植被和土壤的破坏。 四、加强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过优化施工工艺定期洒水、封闭运输、施工道路清扫等措施做好扬尘防治;施工期合理布置施工机械、禁止夜间强噪声作业、选用低噪声设备、使用减震垫、隔声罩、消声器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加强固体废物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弃渣定期运至工程设置的弃渣场,不得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后按时运****填埋场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施工期的生产废水采取沉淀后回用,生活废水由旱厕收集并外运施肥,不得随意排放。 六、施工机械等产生的含油及其产生废水应禁止向河流排放,每个施工拌合站设临时蒸发池1个;在****加工厂)设简易隔油下渗池。施工中的废水及其他固体废物不得倾倒或抛入水体,油渣焚烧处理,并做防渗处理,避免污水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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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在原来的水塘,水渠,取水口上进行改建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在原来的水塘,水渠,取水口上进行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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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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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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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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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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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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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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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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