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3日 |
标 题: ****关于******公司六汤稀土矿开采工艺优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471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3日 |
******公司:
《******公司六汤稀土矿开采工艺优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镇境内,**地理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东经107°13′31″~107°15′01″,北纬22°27′00″~22°28′09″,中心坐标:东经107°14′21″,北纬 22°27′20″。1989****保护局****公司**六汤稀土矿开采项目建设,2014年中铝**有色****公司对六汤稀土矿矿权范围****环境保护部环评批复(环审〔2014〕275号),2019年完成回顾性评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3年10月,******公司(由中铝**有色****公司变更而来)六汤稀土矿取得自然**部最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351****8357),矿权面积为4.047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22年5月3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项目规模。
为了减少铵盐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公司拟引入镁盐浸取离子型稀土原矿新技术,对稀土开采工艺进行优化升级,浸矿剂、除杂沉淀剂改为无铵药剂。**面积为4.0472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从420至200米,设计开采范围77.19公顷;开采矿种不变,仍为轻稀土矿,采矿规模为99万吨/年,最终产品为碳酸稀土,年产量为REO(折算为92%的氧化稀土)500吨,工艺流程为:原地浸矿采场—母液—母液处理车间(母液集中池—除杂池—沉淀池—产品池—压滤机)—产品。项目总服务年限为5.5年,其中生产服务期5年,基建期0.5年。为减轻采矿对周边环境影响,东南次级水文地质单元内的矿块调整为不开采区(业主已出具承诺书),调整后**开采范围为69.32公顷,总服务年限减为5年,其中生产服务期4.5年,基建期0.5年。项目总投资6673.4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4%。
(三)规划符合性。
项目属于《**壮族自治区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市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母液处理车间、其他地面设施(各类坝、井、管线等)及开采范围均不涉及“三区三线”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城镇开发边界。采**申请延续**范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4.3537公顷,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符合《自然**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第八条情形;2023年10月31日已取得自然**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351****8357)。
(四)现存环境问题。
1.屯垌水库、屯垌溪、数村溪矿界处、**东南面溪沟、无名水沟5分别出现pH值、氨氮、硝酸盐、硫酸盐等一种或多种指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超标原因主要为**历年开采活动残留浸矿剂浸出影响,以及农业面源影响导致。**下游**河水质稳定达标。
2.屯垌水文地质单元、东南水文地质单元pH值、氨氮、硝酸盐、硫酸盐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数村溪水文地质单元氨氮超标准限值;超标原因主要是**历年开采活动残留浸矿剂的影响及**农作物施肥的影响。根据2014年原项目环评、2019年回顾性评价和本次评价监测结果,超标因子浓度总体上呈逐步下降趋势。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控。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优化完善采空区渗水与地表径流收集系统,分小流域共设置四座拦截坝及两座环保坝,其中屯垌溪流域设置两座拦截坝及两座环保坝,东南面流域无名水沟5在矿界处设置一座拦截坝,数村溪流域矿界处设置一座拦截坝,将采空区渗水收集进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2.在**范围内增设三个大口径截获井,在数村溪流域增加一个大口径截获井,截获井配套抽水泵及管道,将截获****处理站处理。
3.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由1000立方米/天提高至1500立方米/天,处理工艺调整为“钙矾石法+高效混凝MAP沉淀+次氯酸钠氧化”,氨氮排放标准提高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1毫克/升)要求,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4.对2#母液处理车间除杂池、沉矿池、贮矿池、配液池等防渗毡布进行替换、修复,对母液处理车间地面、原料地面和围挡进行修复;完善母液处理车间内外雨水沟设置,建设1座4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处理站处理,之后回用于生产。硫酸罐区顶棚加高1.2米,**2个11立方米的硫酸事故应急池,并设置应急物资柜。在产品库内新增1个50平方米一般固废暂存库,**1个6平方米的危废暂存间。
5.项目实施后,矿山开采期生产废水、淋洗期的淋洗水、截获工程截获废水均不外排,最后矿块淋洗水、闭矿期截获工****处理站处理(硫酸盐满足参照《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 1016-2018)中表1一级排放限值(≤800毫克/升)标准要求、氨氮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1毫克/升)标准要求)后排入**河。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收液工程施工废水及冲洗废水进行收集,经施工场地临时搭建的沉淀池进行简单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作业;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外排。
2.开采期母液处理环节除杂池、深沉池、贮矿池的上清液通过管道输送到配液池循环使用,不外排;压滤车间产生的压滤废水直接泵回配液池(总容积1920立方米)进行使用,不外排;
3.**前期淋洗水经收集进入母液车间用于配液,或****处理站处理后作为淋洗用水;最后矿块的淋洗水及闭矿****处理站处理达《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及修改单直排标准(硫酸盐满足参照的《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 1016-2018)中表1一级排放限值(≤800毫克/升)标准要求、氨氮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1毫克/升)标准要求)后排入**河。
4.在屯垌溪流域设置1个库容2000立方米、1个库容3000立方米的二级环保坝、2个容积为60立方米的拦截坝,在东南无名水沟5流域设置1个60立方米的拦截坝,在数村溪流域设置1个225立方米的拦截坝,采矿期、淋洗期截获工程的截获废水经收集****处理站处理后用于配液或淋洗用水,不外排。
5.母液处理车间设置截排水沟和1个有效容积为4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三)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1.厂区实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母液集中池、母液处理车间的除杂池、沉矿池、贮矿池、压滤液池、上清液池、配液池、硫酸镁配液池、碳酸氢钠配液池、上清液中转池、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环保坝、拦截坝、中转水池、危废暂存间等,一级环保坝、拦截坝、中转水池采用防水土工膜进行防渗(厚度0.6毫米,渗透系数K≤1.7×10-13厘米/秒),对收液巷道底板采用防渗水泥浆进行防渗漏处理,其他重点防渗区采用防水油毡布进行防渗(厚度0.5毫米,渗透系数K≤4.1×10-13厘米/秒),工艺池设置防渗检漏装置。
一般防渗区:一般固废暂存区、产品库和原料库等,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大于等于1.5米,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7厘米/秒,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
简单防渗区:母液处理车间其他配套设施等,采取水泥硬化防渗。
2.落实注液期/淋洗期、闭矿期及退役后不同阶段的跟踪监测,监测点包括采区上游背景点、**下游截渗池/收液井、地下水D5截获线、D1截获线、D2截获线、D6截获井、母液处理车间下游监控井、数村溪水文单元下游D4截获线、东**水文单元下游D3截获线以及周边屯垌、叫城、宜村、雁楼、那温、百叫、那岜等7个民井,监测因子为:pH值、耗氧量、氨氮、硝酸盐、镁离子、钠离子、硫酸盐、钾离子、钙离子、碳酸根、碳酸氢根、氯离子、溶解性总固体、铅、镉、砷。开采期间如发现地下水中硫酸盐、钠等特征因子超过地下水风险管控值,应立即停止注液,并将整个地下水流向断面上受污染的地下水全部截获抽出,截获的地下水处理后回用于浸矿生产。
3.通过提高母液回收率、采取**清洗、清洗结束后投加石灰等措施,减轻项目建设对周边土壤的环境影响。闭矿后及时拆除母液处理车间并利用临时表土场的岩土进行复垦,对临时表土场进行场地平整及绿化,恢复**生态环境。
4.禁止在基本农田范围内进行任何施工作业,避水沟、收液管线、母液中转站、注液孔等不得设置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原地浸矿作业边界与基本农田保留不小于30米的距离。
(四)生态保护措施。
1.加强基建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边界,禁止随意破坏采场植被。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减少林地占用。剥离的表土进行保护,待开采结束后用于矿山生态恢复;表土堆存场、临时堆土场等废弃地形成后及时覆土复垦。
2.生产期内对注液井、集液巷道、集液导流沟等工程定期进行监测,修整边坡,清除松散土体及不稳**坡,消除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3.服务年限结束后,在采场采空区集液巷道进行回填、对坡脚扰动较严重的区域进行土地整治,恢复植被。母液处理车间服务年限结束后,拟按原地类复垦,废渣清运、表土回填、土地翻耕、土地培肥等措施恢复为原有地类和植被。
(五)声环境保护措施。
1.对噪声源采取厂房隔声、加装消音装置、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母液处理车间东面、西面、南面、北面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2.运输车辆在经过村屯时采取降低车速、禁鸣等措施。运营期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避免在12:00—14:30和22:00—次日06:00期间运输。
(六)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对施工场地及运输道路采取喷雾降尘、设置施工围栏、对物料堆场进行遮盖、密闭化运输等措施,运营期使用排放达标的运输车辆,定时对**范围内的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以降低扬尘污染。运营期硫酸储罐房加强通风。
(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除杂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弃包装袋分区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固废暂存间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定建设。废机油/含油手套采用带盖的密闭专用危废桶暂时储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场所。
2.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 2021年第82号公告)等相关要求执行。
(八)辐射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2019年回顾性评价监测结果,原矿、除杂渣、产品中238U、232Th、226Ra均低于1Bq/g,无需纳入辐射环境保护监管。运营期应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建立地下水在线监控体系,发现监测井中地下水组分含量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大于1Bq/g的除杂渣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进行安全储存,贮渣池建设应有防渗、避水系统和渗滤液收集系统。
(九)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一)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环境局****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如对本批复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9月23日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