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05日 |
标 题: ****关于******公司锑深加工节能减排环保提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354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5日 |
******公司:
《锑深加工节能减排环保提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
******公司****公司****园区大任产业园内。现有工程为年生产能力15000吨锑品深加工技改项目(桂环审〔2015〕133号),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申领排污许可证(编号:914********954036D001R)。现有工程以含铅精锑、硫化锑精矿、锑块矿等为主要原料,年产锑及含锑化合物15000吨,同时配套贵金属回收系统,副产铅锭、硫化锑、亚硫酸铵等产品。
现有在建工程为年产5000吨焦锑酸钠项目(以下简称在建工程),环评批复文号为河环审﹝2022﹞24号,建设年产5000吨焦锑酸钠生产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项目概况。
锑深加工节能减排环保提升技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属于技改(项目代码:****),不新增占地,****公司现有厂区内技改,主要内容包括:①改建原料仓及配料系统;②改建熔炼车间,保留熔析炉生产硫化锑工序,改造鼓风炉熔炼系统为富氧底吹熔炼-浸没式富氧侧吹还原熔炼系统,改建反射还原系统为浸没式富氧侧吹回收系统;③熔炼车间**沸腾炉系统、烟化炉系统;④优化锑基催化剂生产线、综合回收生产线工艺,综合回收车间新增一套真空蒸馏系统回收银;⑤**烟气制酸系统及配套酸库,并配套余热锅炉热回收利用及收尘系统;⑥改建现有循环水系统;⑦**氧气站及氧气站循环水,**危废原料仓库;⑧废气环保措施中普通布袋均更换为覆膜滤料材质,脱硫系统废气增加一道湿电除尘处理措施等。其他工程内容利用现有。技改后年处理脆硫铅锑矿4万吨、金锑精矿1万吨、锑块矿1000吨,并处理外购的炼锑除铅渣(HW27含锑废物,废物代码261-046-27)1000吨、氧化锑(HW27含锑废物,废物代码261-046-27)4000吨、阳极泥(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废物代码321-019-48)5000吨、乙二醇锑蒸馏渣(HW11精(蒸)馏残渣,废物代码900-013-11)500吨。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锑锭5000吨、锑基催化剂5000吨、乙二醇锑2063.42吨、催化剂级三氧化二锑1845.56吨,副产铅锭、粗银、亚硫酸铵、次氧化锌、硫酸、硫化锑等产品。
本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0万元,占总投资的8%。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项目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等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于2021年3****园区备案。****工业园区大任产业园总体规划修编(2019-2035)》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政府关于“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河政发〔2021〕17号)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锑深加工节能减排环保提升技改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金属回收生产线废气。
熔炼车间内建设金属回收生产线,其备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现有1根15米排气筒(DA008)排放。
熔析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脱硫系统+湿电除尘处理、底吹炉废气经余热锅炉+电收尘+制酸系统+脱硫系统+湿电除尘处理、沸腾炉废气经冷却烟道+布袋除尘器+制酸系统+脱硫系统+湿电除尘处理、1#侧吹还原炉废气经余热锅炉+冷却烟道+布袋除尘器+脱硫系统+湿电除尘处理、烟化炉废气经余热锅炉+表面冷却+布袋除尘+脱硫系统+湿电除尘处理、2#侧吹还原炉废气经冷却烟道+布袋除尘器+脱硫系统处理+湿电除尘处理、1#精炼反射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脱硫系统+湿电除尘处理后,经现有1根60米排气筒(DA001)排放。
各熔炼炉环境集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60米排气筒(**,DA009)排放。
2.锑锭生产线废气。
调质炉废气及其环境集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2#精炼反射炉废气及其环境集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现有1根45米排气筒(DA002)排放。
锑电解废气经喷淋塔处理后经**1根15米排气筒(**,DA010)排放。
3.锑基催化剂生产线废气。
除杂锅废气及其环境集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现有1根45米排气筒(DA002)排放。
低温锑白炉废气及其环境集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现有1根18米排气筒(DA003)排放。
高温锑白炉废气及其环境集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8米排气筒(**,DA011)排放。
4.综合回收生产线废气。
吹分反射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脱硫系统+湿电除尘处理后,经现有1根60米排气筒(DA001)排放。
阳极锅废气及其环境集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现有1根45米排气筒(DA002)排放。
熔铅锅锅面废气及其环境集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现有1根15米排气筒(DA006)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锑电解废气除外)中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和锑及其化合物须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6要求,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5要求。
外排的锑电解废气中硫酸雾、氟化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氨气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
5.污酸处理站废气。
污酸处理站废气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经现有1根60米排气筒(DA001)排放,硫化氢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
6.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全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氨、硫化氢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要求,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和硫酸雾须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7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设备循环冷却水、化学水站排水、余热锅炉排水、氧气站排水、车间和车辆冲洗废水、喷淋****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化验室废水定期配入原料送入熔炼炉熔炼消耗;****处理站处理,****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各类生产废水均不外排。
2.生活污水。
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技改后全厂生活污水处理方式仍为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大任产业园****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
3.初期雨水。
初期雨水排入现有初期雨水池,分3****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水淬渣、乙二醇锑过滤渣、不接触金属面的废耐火材料、废吸附剂外售相关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接触金属面的废耐火材料回用于生产。
2.属于危险废物的砷碱渣、滤饼、硫化渣、石膏、废机油、废布袋、废催化触媒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底吹炉除尘灰、1#侧吹炉除尘灰、精炼反射炉除尘灰、2#侧吹炉除尘灰、沸腾炉锑氧粉、熔析炉除尘灰、吹分反射炉除尘灰、调质炉除尘灰、除杂锅除尘灰、阳极锅除尘灰、熔铅锅除尘灰、1#侧吹炉渣、2#侧吹炉渣、吹分反射炉渣、熔析炉渣、浮渣、除杂渣、锑电解阳极泥、铅电解阳极泥、乙二醇锑过滤渣、乙二醇提蒸馏渣、污泥回用于生产。
3.危废暂存利用现有工程1座危险废物暂存库和1座阳极泥库,**1座危废原料仓库,均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建设和优化,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天然气气化站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加强管理。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按照《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要求开展生产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拆除和处置工作,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十)按计划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
三、本项目年排放颗粒物15.97吨、二氧化硫124.16吨、氮氧化物128.8吨、铅1.39吨、砷0.02025吨、镉0.0017吨、汞0.00049吨、锡0.063吨、锑3.31吨、铬0.00003 吨、铊0.000002吨、氨气0.34吨、氟化氢0.4吨、硫酸雾0.65吨、硫化氢1.03吨。
在建工程及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全厂年排放颗粒物16.0132吨、二氧化硫124.2032吨、氮氧化物129.1744吨、铅1.39吨、砷0.02025吨、镉0.0017吨、汞0.00049吨、锡0.063吨、锑3.3316吨、铬0.00003吨、铊0.000002 吨、氨气0.34 吨、氟化氢0.4吨、硫酸雾0.65吨、硫化氢1.03吨。
四、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熔炼车间外8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现状无环境敏感目标,不得**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2024年6月5日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