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03日 |
标 题: ****关于******公司铅冰铜及硫化砷渣**化高效协同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351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3日 |
******公司:
《******公司铅冰铜及硫化砷渣**化高效协同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公司位于**﹒南****工业园区,成立于1995年3月,隶属于**河****集团有****集团公司),是一家集有色金属铅、锌、锑冶炼和**综合回收于一体的企业,企业经过多次技改及变更,****基地冶炼厂区(面积367.06公顷)内建成一条锑银系统生产线(位于厂区中部,占地面积17.4公顷),已批在建一条锡生产线(位于厂区西侧,占地面积6.54公顷)。
拟建******公司铅冰铜及硫化砷渣**化高效协同处置项目包含两个厂址,均位于**﹒南****工业园区,****集团****基地冶炼厂区内,占地面积6.43公顷;配套砷成品库位于主体场址的西南侧3公里处,集团公司的茶山矿厂区内,占地面积3.90公顷。
拟建项目主要处理******公司浮渣反射炉产出的铅冰铜15千吨/年,******公司铜冶炼主系统产出的白烟尘30千吨/年(危险废物代码HW48 321-002-48),以及******公司及**县南方****公司污酸处理系统产生的硫化砷渣40千吨/年(湿量,危险废物代码HW48 321-022-48、HW48 321-032-48),主要产品为精三氧化二砷(三氧化二砷含量99.00%)8.780361千吨/年、金属砷(砷含量99.5%)1.00千吨/年、高纯砷(砷含量99.9999%)0.10千吨/年、铼粉(铼含量99.99%)6.00吨/年。
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为33652.32万元,环保投资估算为2396.2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12%。
项目于2022年6月在**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登记,项目代码为****。列入**壮族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23年第三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清单。项目取得《****信息化局关于******公司铅冰铜及硫化砷渣**化高效协同处置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河工信函〔2023〕14号)。
项目总体符合《****生态环保型****基地规划》《**﹒南****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调整暨**﹒**有****园区总体规划》****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项目拟建砷成品库选址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的仓库规划选址、建设、安全设施,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的要求。
******局******局的复函,项目用地范围不压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公司铅冰铜及硫化砷渣**化高效协同处置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项目原料管理措施。
1.原料中硫化砷渣依托现有工程危险废物原料暂存库存储,危险废物原料暂存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设置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分隔贮存,厂房为全封闭结构设计,对堆渣区进行分区分格管理。
2.原料中的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等相关要求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在贮存过程由吨袋密闭。装卸过程中,采取洒水抑尘、减少装卸次数等措施,控制扬尘。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排放。
(1)铅冰铜预处理系统磨矿工序废气(G-1)。
铅冰铜预处理系统磨矿工艺及1#上料仓、槽式给料机、3#上料仓、1#皮带输送机、圆振筛、2#皮带输送机、圆锥破碎机、3#皮带输送机、4#皮带输送机的进料口和出料口共用1套局部密闭罩除尘系统。工序废气除尘采用1台覆膜长袋底压脉冲除尘器,工艺旋风布袋+布袋除尘器,经除尘风机收下的粉尘返回工艺流程,除尘后的尾气进入厂区本工程配套的烟气管网。
(2)浆化沉铜工序废气(G-2)。
在铅冰铜浆化槽、硫化砷接收槽、压滤机浆化槽、硫化铜渣滤液储槽、白烟尘处理系统调浆后储槽、洗涤塔、一段沉铜槽、二段沉铜槽、铅银渣浆化槽、硫化铜渣浆化槽、三氧化二砷浆化槽、硫化砷储槽、沉砷槽、浓密机、预留储槽等各槽处接风管收集硫酸雾;废气各排风点净化采用高效动力波洗涤塔+硫酸雾净化塔,塔内使用6%浓度氢氧化钠溶液洗涤喷淋中和硫酸雾。风机采用1台玻璃钢离心风机;净化后的尾气与浸出工序废气、砷车间干燥机尾气合并通过玻璃钢风管进入厂区本工程配套的烟气管网。
(3)浸出工序废气(G-3)。
在铅冰铜处理系统氧压浸出、硫化砷渣浸出工序与白烟尘处理系统浸出工序各槽通风口处接风管收集硫酸雾;各排风点净化采用1台硫酸雾净化塔,塔内使用6%浓度氢氧化钠溶液洗涤喷淋中和硫酸雾。净化后的尾气与浆化沉铜工序废气、砷车间干燥机尾气合并通过玻璃钢风管进入厂区本工程配套的烟气管网。
(4)蒸发浓缩硫酸锌车间废气(G-4)。
在蒸发浓缩硫酸锌车间蒸发前液槽、结晶釜、双极推料离心机、结晶母液槽、事故槽、过滤中间槽等各槽釜通风口处接风管收集硫酸雾。各排风点净化采用1台硫酸雾净化塔,塔内使用6%浓度氢氧化钠溶液洗涤喷淋中和硫酸雾。风机采用1台玻璃钢离心风机净化后的尾气进入厂区本工程配套的烟气管网。
(5)二氧化硫还原沉砷备料废气(G-5)。
在二氧化硫还原沉砷车间斗式提升机下料点处设密闭罩除尘,各排风点除尘采用1台覆膜单机袋式除尘器,风机由除尘器自带,除尘器收下的粉尘返回工艺流程,除尘后的尾气进入厂区本工程配套的烟气管网。
(6)砷车间废气(G-6、G-7、G-8、G-9、G-10、G-14)。
①二氧化硫还原沉砷工序酸性废气(G-6)。
在反应槽、储槽等各槽釜通风口处接风管收集硫酸雾,各排风点净化采用1台硫酸雾净化塔,塔内使用6%浓度氢氧化钠溶液洗涤喷淋中和硫酸雾。风机采用1台玻璃钢离心风机。
②砷车间干燥机废气(G-7)。
砷车间干燥机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厂家成套废气处理设备(布袋除尘器+净化风机+洗涤塔)预处理。
③三氧化二砷车间工艺废气(G-8)。
电热钢带炉加热挥发工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8级沉降冷却室和厂家成套的长袋低压脉冲除尘器+长袋低压脉冲除尘器两级除尘预处理。
④三氧化二砷车间环境集烟(G-9)。
三氧化二砷提纯钢带炉环境集烟、移动料仓+三氧化二砷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8级沉降冷却室和厂家成套的长袋低压脉冲布袋除尘器+长袋低压脉冲布袋除尘器二级布袋除尘处理。
⑤金属砷车间废气(G-10)。
金属砷制备竖罐还原炉工艺废气、金属砷制备竖罐还原炉环境集烟和齿辊破碎机+金属砷包装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8级沉降冷却室和厂家成套的长袋低压脉冲布袋除尘器并行布袋除尘处理。
⑥高纯砷车间三氯化砷制备废气(G-14)。
精馏后的三氯化砷还原产生的HCl气体,经过水洗—碱洗塔处理,经集气罩收集合并。
上述废气经预处理净化后合并进入本工程配套的烟气管网。
(7)铼回收车间废气(G-11、G-12、G-13)。
①铼萃取酸性废气(G-11)。
在调酸槽、稀硫酸配制槽、一次铼萃取槽、二次铼萃取槽等各槽通风口处接风管收集硫酸雾。各排风点净化采用1台硫酸雾净化塔+1套VOCs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再生净化设备,硫酸雾净化塔内使用6%浓度氢氧化钠溶液洗涤喷淋中和硫酸雾。净化后的尾气进入厂区本工程配套的烟气管网。
②铼回收含氨废气(G-12)。
在氨水配制槽、蒸发浓缩釜、重结晶蒸发釜等各槽釜通风口处接风管收集含氨水汽。各排风点净化采用1台净化塔,塔内使用硫酸洗涤喷淋中和含氨水汽。风机采用1台玻璃钢离心风机净化后的尾气进入厂区本工程配套的烟气管网。
③铼粉制备废气(G-13)。
在铼回收车间双管炉卸料口和装舟处、合批机加料口和卸料口、振动筛处设密闭罩除尘,各排风点组成Pc-2除尘系统,采用1台覆膜单机袋式除尘器+离心风机;除尘器收下的粉尘返回工艺流程,除尘后的尾气进入厂区本工程配套的烟气管网。
上述各股废气经预处理后合并,引风至厂内本工程单独配套的烟气管网,统一经本工程单独配套的旋流板塔、湿式电除雾处理后由总排风机引入厂区锑银系统现有120m烟囱排放。本工程废气单独收集,与现有工程废气进入120m烟囱前各自设烟气监测采样口。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须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表6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铅及其化合物执行0.5毫克/立方米标准限值。硫酸雾、二氧化硫须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表5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氨气排放速率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相关要求。
2. 落实各项无组织污染源防治措施。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表7“现有企业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硫酸雾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表6“现有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生产废水。
项目产生的污酸、重金属废水、一般生产废水等生产废水,均依托**县南方****公司****总站,
污酸处理工艺采用“两段硫化氢硫化法除重金属-中和工序”,重金属酸性废水处理工艺采用“铁盐法除砷-石灰中和除氟-硫化法除重金属-(CO2+NaOH)法除钙”,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4)及其修改单重金属相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由企业统一安排回用于生产,均不外排。
3.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及抑尘,不外排。****处理站处理规模为600立方米/天,采用“接触氧化+沉淀”处理工艺。
4.厂区初期雨水。
项目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进入依托**县南方****公司****处理站的初期雨水处理系统,采用“铁盐曝气+硫化+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循环水系统补水。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铅冰铜浸出系统氧压釜产生的铅冰铜浸出渣、硫化砷渣浸出系统氧压釜产生的浸出渣、白砷精炼渣直接送******公司现有锑银系统综合回收项目回收利用。
2.属于危险废物的一次硫化铜渣(HW48 321-013-48)、硫化砷渣拆包后废弃吨袋(HW49 900-41-49)、砷还原渣(HW48 321-013-48)、废活性炭(HW49 900-39-49)在磨矿车间内**危险废物暂存库暂存后,送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
3.投产后尽快开展白烟尘处理系统浸出渣以及白烟尘浸出系统产生的一次沉铜渣的属性鉴别,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经鉴别,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送往******公司处理,若为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4.车间内的中间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暂存库均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5.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等相关要求执行。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
(六)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建设单位需加强管理,在铼回收工序的污酸低位槽下游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确保污酸储槽设施的防渗系统完好无损。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
(八)同步落实以下整治措施。
厂区120m烟囱通过对各自工序处理后的废气在厂内管网经旋流板塔+电除雾治理;对原料库及配料25m排气筒(经处理后原料抓配、输送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G1废气)、60m烟囱(经处理后侧吹氧化炉烟气G2、侧吹还原炉烟气G3、熔炼物料运输通风废气G5、氧化炉废气G6、还原炉废气G7、烟化炉各排放口废气G8、精炼锅通风烟气G9、浮渣反射炉烟气G10、浮渣反射炉通风废气G11、烘干窑烟气G27等)不达标排放口,采取各个收尘系统增加滤袋,在厂区烟气管网增加旋流板塔+湿式电除雾及配套风机等措施来进行除尘效率改造。确保颗粒物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表6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上述整改内容纳入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管理。
(九)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成全厂的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246.269吨/年、二氧化硫1651.042吨/年、氮氧化物263.09吨/年、硫酸雾44.9425吨/年、铅4.89吨/年、镉0.084875吨/年、汞0.020388吨/年、砷0.79444吨/年、锑0.4678吨/年、锡5.3701吨/年、氯气0.8719吨/年、氯化氢0.3168吨/年、铼0.000949吨/年、氨气0.594吨/年、非甲烷总烃2.1384吨/年。
四、项目主体工程厂址防护距离沿用******公司锑银生产系统厂界外100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环境局、****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2024年6月3日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