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15日 |
标 题: ****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司糯垌稀土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248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6日 |
****公司:
《****公司糯垌稀土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市糯垌镇境内,属**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稀土氧化物4500吨(按REO),建设内容包括注液工程、收液工程、清污分流工程、管线工程、****、给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环保工程等。项目分两期建设,共**4个****及4个浸采区,一期开采一车间及二车间浸采区,二期开采三车间及四车间浸采区。项目采用“原地浸矿开采工艺—****处理”技术方案,设计原地浸出年消耗矿石量634.12万吨,生产能力为年产稀土氧化物4500吨(按REO)。矿山总服务年限为17年,其中基建期1年,投产期2年,达产期10年,减产期4年。项目总投资1280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009.32万元。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属于《稀土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壮族自治区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中规划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已取得自然**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编号:Cl000********5128000663),******局《关于****市糯垌稀土矿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项目符合**市“三区三线”管控要求。
(三)现存环境问题。
1.**范围****养殖场及有机肥生产企业,受养殖废水及农业面源影响,**内地表水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监测值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养殖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搬迁清理。
2.**内多个地下水监测点的耗氧量、氨氮、锰及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监测值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耗氧量、氨氮、锰及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超标主要是受**范围内的养殖活动、农业面源影响所致,锰超标主要受矿山原生水文地质条件影响所致。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控。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
1.加强基建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边界,禁止随意破坏采场植被。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减少林地占用。剥离的表土进行保护,待开采结束后用于矿山生态恢复;表土堆存场、临时堆土场等废弃地形成后及时覆土复垦。
2.运营期严格落实采场的水土保持及地质灾害预防控制措施,原地浸矿采场和临时表土场采取边开采边复垦的方式,原地浸矿采场完成采矿计划后,立即恢复为原有植被。矿山服务期满后,做好剩余原地浸矿采场、废弃母液池、尾水处理站的生态恢复及管护工作。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收液工程施工废水及冲洗废水进行收集,经施工场地临时搭建的沉淀池进行简单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作业;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外排。
2.运营期****母液富集工艺(沉淀)产生的上清液、压滤工艺产生的压滤废水均返回配液池,重新进入注液工序循环使用。初期雨水收集至初期雨水池,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项目配液用水。生活污水经****配套建设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要求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
3.采矿结束后对浸采区块进行清洗,每个浸采区块的清洗尾水经收液系统收集后,部分直接用于下一个浸采区块的配液用水,其余部分处理后全部回用于下一个浸采区块矿体清洗。
4.因**开采末期(约20年后)的区域环境条件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存在不确定性,**最后一个浸采区块清洗尾水外排前,应对污水处理工艺及排放方案进行论证,在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前提下排入糯垌河。
(三)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1.厂区实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原地浸矿采场高位池、收液沟、收液巷道、母液中转池、事故池等池体,****母液集中池、除杂池、沉淀池、配药池、配液池等池体,压滤包装储存车间、危废暂存间、原料仓库、硫酸罐房、原料仓库、废水处理系统等。危废暂存间建设标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结构应为等效黏土防渗层≥6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或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执行。
维修车间、材料存放区等实施一般防渗,防渗结构应为等效黏土防渗层≥1.5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或参照《****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建设。厂区其他配套设施、办公生活区等,采取水泥硬化防渗。
2.在**地下水流向下游布置若干地下水监控井、水力截获井及抽出处理设施,定期采水监测水质,如发现地下水中硫酸盐、钠等特征因子超过地下水风险管控值,应立即停止注液,并将整个地下水流向断面上受污染的地下水全部截获抽出,截获的地下水处理后回用于浸矿生产。
3.通过提高母液回收率、采取**清洗、清洗结束后投加石灰等措施,减轻项目建设对周边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闭矿后及时拆除****,并利用原剥离的表土对****进行复垦复绿,恢复**生态环境。
(四)声环境保护措施。
1.对噪声源采取厂房隔声、加装消音装置、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四个****四面厂界昼、夜噪声预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降低对居民点的声环境影响。
2.运输车辆在经过村屯时采取降低车速、禁鸣等措施。运营期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避免在12:00—14:30和22:00—次日06:00期间运输。
(五)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对施工场地及运输道路采取喷雾降尘、设置施工围栏、对物料堆场进行遮盖、密闭化运输等措施,运营期使用排放达标的运输车辆,定时对**范围内的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以降低扬尘污染。运营期硫酸储罐房加强通风。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除杂富集物、清洗尾水污泥应进行固废性质鉴别及放射性鉴别,若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可进行综合利用;若鉴别为危废,则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若鉴别为放射性物质,则做好放射性废物储存和管理。在未确定固废性质前,除杂富集物、清洗尾水污泥暂存池池底及池壁采用防渗膜进行防渗,渗透系数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厚度≥1米、K≤1.0×10-7厘米/秒或至少2毫米厚**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K≤10-10厘米/秒),或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进行建设及管理。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和废油桶暂存在各****内设置的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建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场所统一处理。
(七)辐射环境保护措施。
运行期项目对人体健康及环境质量的辐射环境影响符合国家
各项标准要求。运营期应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建立地下水监控体系,发现监测井中地下水组分含量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大于 1Bq/g 的除杂富集物、清洗尾水污泥按照《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处置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HJ1114-2020)有关要求进行安全储存,贮渣池建设应有防渗、避水系统和渗滤液收集系统。涉及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运输的,应满足《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19)相关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护措施。
(八)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环境信息公开。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设计、施工阶段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
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环境局****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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