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30日 |
标 题: ****关于********公司年产100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环审〔2024〕285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30日 |
********公司:
《********公司年产100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公司年产100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项目)属**(项目代码:****),位于******开发区,总占地面积114666.67平方米,以外购废铝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熔炼、精炼、铸造锯切/铸锭等主要工序得到再生铝产品,建设规模为48万吨/年,其中铝合金圆铸锭20万吨/年、铝合金锭28万吨/年。
本项目主要建设原材料预处理车间、圆铸锭车间、铸造铝合金锭车间、仓库、空压制氮车间、研发车间、检修检验车间等相关公辅设施、环保工程等。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项目依托工程****处理厂。
本项目总投资9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000万元,占投资额的5.49%。
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有关要求。
本项目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2017-2035年)(2023年修改)》、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符合**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的通知》、《**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要求,符合“三区三线”管理要求。
二、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政府和你公司共同确认的《********公司年产100万吨再生铝合金项目(一期)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项目原料来源、预处理管理措施。
1.项目原料不含外购危险废物。在进厂前,建设单位须对废铝材料进行严格分选,定期对已分选出的废铝原料进行成分分析,及时发现不符合成分控制标准的不合格废铝原料,并进行清除。同时设置必要的监测措施,保证原料不混入爆炸物、易燃物、垃圾、腐蚀毒和有毒、放射性物品等,保管存放过程中避免潮湿、腐蚀及油污等现象发生。
2.含有有机涂层及油类物质的原料须进入脱漆炉进行脱漆处理,并配备有效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有机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原材料处理车间废气。
1#原材料预处理车间破碎分选废气经“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脱漆炉废气经“二燃室+急冷+活性炭喷射+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
2#原材料预处理车间破碎分选废气经“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2.圆铸锭车间废气。
1#圆铸锭生产线熔炼和回转炉废气经“覆膜布袋除尘+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2#圆铸锭生产线熔炼和回转炉废气经“覆膜布袋除尘+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
3.铸造合金锭废气。
1#铸造合金锭生产线熔炼和回转炉废气经“覆膜布袋除尘+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
2#铸造合金锭生产线熔炼和回转炉废气经“覆膜布袋除尘+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氢、二噁英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限值。
4.危废暂存间废气。
危废暂存间二次铝灰贮存废气经“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外排废气中氨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5.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严格落实各车间各工序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厂界氟化物、氯化氢、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氨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二级新改扩建无组织标准。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1)设备循环冷却排污水用于铸锭冷却水补充水,不外排。
(2)铸锭冷却水经过不锈钢过滤网过滤沉淀、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3)碱液喷淋塔废水用于铸锭冷却水补充水,不外排。
(4)水喷淋塔废水用于碱液喷淋塔补充水,不外排。
2.初期雨水。
本项目初期雨水排入初期雨水池(容积520立方米),经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
3.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鲤鱼江。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预处理除尘灰及废边角料送熔炼炉重熔利用,废铁和预处理废布袋外售,废耐火材料交由厂家回收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2.属于危险废物的一次铝灰直接转运至回转炉回收利用,废布袋、除尘灰、喷淋沉淀渣、废活性炭、二次铝灰渣、废机油、脱漆除尘灰、炭渣、脱漆废布袋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本项目循环沉淀池污泥需进行固废属性鉴别,鉴别前暂时按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鉴别后按鉴别结果属性类别处理处置。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六)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全厂年排放颗粒物21.33吨,二氧化硫7.23吨,氮氧化物216.25吨,铅8.29×10-4 吨,铬9.27×10-4吨,氟化物 9.76吨,氯化氢5.82吨,二噁英9.94×10-7吨,非甲烷总烃5.62吨,氨气1.09吨。
五、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南侧厂界、西侧厂界外扩400米以及1#原材料预处理车间、危废暂存库边界外50米,圆铸锭车间、铸造合金锭车间边界外200米包络范围。在防护距离范围内现状无村庄须进行搬迁,不得规划**居民区、学校、疗养院、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六、做好区域敏感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按照《取消**区石卡镇斡芦村饮用水水源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现集中供水方案》落实有关要求,相关工作未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七、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环境局、****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一、****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二、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2024年4月30日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