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文化站整体水毁修复重建****文化站 | |||||
公示单位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4-12-03 10:41 至 2024-12-18 10:41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773.35 | |||
地块规划用途 | 文化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县**镇**村 | |||
经度 | 115.419905 | 纬度 | 39.818241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10-12 至 2024-10-12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三益****公司 | 单位联系人 | 刘丽君 | 单位联系电话 | 130****6362 | ||
样品检测单位 | ||||||
**磊清****公司 | ||||||
钻探单位名称 | ||||||
**磊清****公司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刘丽君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0****6362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卢萌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56****7287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广场8号 | |||||
报告主要结论 | 1、调查地块概述结论 调查****文化站整体水毁修复重建****文化站所在地块,位于**县**镇**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25′11.769″,北纬39°49′5.764″,调查面积为773.35平方米(约合1.16亩)。 根据****规划局****文化站整体水毁修复重建****文化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出具的《提示函》,本次调查地块拟开发用途为文化用地。 2、调查地块污染识别结论 通过调查该地块历史上一直作为农用地使用,未进行过任何工业生产。地块范围内主要从事农业种植活动,曾种植过小麦、杨树等,种植过程中施用过低浓度乐果、有机磷、有机氯农药;地块西南约200m****加油站,西南约960m****加油站,地块周边1km范围内无其他类型工业企业,****加油站有机废气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对地块产生影响。因此本项目污染因子确定为,有机农药类、石油烃类。参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最终确定的污染检测项目为:pH、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农药类、石油烃类。 3、调查地块采样分析结论 调查地块规划为文化用地,本次调查地块区域土壤污染物筛选值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本地块于2024年10月12日进行了土壤采样,在地块范围内共布设采样点位3个,地块范围外布设对照点1个,采集土壤样品共8个(含1个现场平行样品)。 本地块土壤样品采集工作由**磊清****公司根据制定的采样方案要求完成。采集的土壤样品检测委托经计量认****委员会****实验室**磊清****公司进行,以保障检测质量准确可靠。 4、场地调查结论 根据本次场地环境调查结果,在所确定的场地规划用途前提下,得出如下结论: 土壤检测因子中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等检测因子检测值在小范围内浮动,六价铬、VOC、SVOC、有机农药类检测因子均未检出,各污染因子检测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同时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 本次调查认为调查地块范围内土壤未受地块内及地块周边企业生产活动的影响。该地块可作为文化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无需再针对地块进行详细调查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