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2万吨骨素项目(重新报批)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124456N | 建设单位法人:马相杰 |
刘士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漯****开发区 |
**市**区**产****工业园****侧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3.2万吨骨素项目(重新报批)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24-其他食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469-C1469-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产****工业园****侧 |
经度:114.12111 纬度: 33.56127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8-18 |
召环监表〔2022〕1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3563 |
23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124456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中嘉****公司 |
****1100MA3X7PWC0C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04MAD4A7RBXJ | 竣工时间:2023-12-3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0-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2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20692 typeTen=1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未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产品主要为骨素(骨汤)和鸡肉粉,其中骨素(骨汤)生产线配备4台MVR蒸发浓缩设备,年生产骨素(骨汤)20000吨;鸡肉粉生产线配备4台喷雾干燥塔,热源由4台天然气热风炉提供,年生产鸡肉粉120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实际采取分阶段建设,骨素(骨汤)生产线MVR蒸发浓缩设备和鸡肉粉生产线喷雾干燥塔、天然气热风炉现状均建设2台,已建生产规模为环评批复规模的一半,即骨素(骨汤)、鸡肉粉年生产能力分别为10000吨、6000吨,因此本次针对已建骨素(骨汤)、鸡肉粉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 |
未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1、骨素(骨汤):以猪骨、牛骨、鸡骨等为主要原料,经清洗、粉碎、蒸煮提炼、静置分离、过滤、蒸发浓缩、调和杀菌等环节生产天然调味料产品骨素和骨汤。 2、鸡肉粉:以鸡骨架为主要原料,经清洗、粉碎、蒸煮、研磨、均质、喷雾干燥、过筛等环节生产调味料产品鸡肉粉。 | 实际建设情况:1、骨素(骨汤):以猪骨、牛骨、鸡骨等为主要原料,经清洗、粉碎、蒸煮提炼、静置分离、过滤、蒸发浓缩、调和杀菌等环节生产天然调味料产品骨素和骨汤。 2、鸡肉粉:以鸡骨架为主要原料,经清洗、粉碎、蒸煮、研磨、均质、喷雾干燥、过筛等环节生产调味料产品鸡肉粉。 |
未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废水:依托****公司3****处理站进行处理。 2、废气:喷雾干燥废气经1套“旋流喷淋+高级氧化+臭氧催化氧化+喷淋洗涤”设施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热风炉均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后的废气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鸡肉粉包装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3、噪声:高噪声设备,采取车间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 4、固体废物:鸡肉粉包装环节除尘器运行产生的除尘灰,定期清理后回用于生产过程;骨渣在骨渣间暂存后外售;废包装材料在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外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依托****公司****处理站处理后,通过架空管道进入****公司3****处理站进行处理。 2、废气:喷雾干燥废气经2套“旋流喷淋+高级氧化+臭氧催化氧化+喷淋洗涤”设施处理后,共用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热风炉均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后的废气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鸡肉粉包装粉尘经工业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3、噪声:高噪声设备,采取车间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 4、固体废物:鸡肉粉包装环节除尘器运行产生的除尘灰,定期清理后回用于生产过程;骨渣在骨渣间暂存后交由****公司处置;废包装材料在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市**区达琳再生**回收处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1、强化了废水预处理,依托****公司5000万****处理站****园区3****处理站进行处理。 2、强化废气收集处理,喷雾干燥废气治理设施由1套增加为2套,废气处理工艺及排气筒数量未发生变化。 3、鸡肉粉包装环节的除尘方式由“布袋除尘器”改为“工业滤筒式除尘器”,两者均属于可行的粉尘治理技术,与滤袋相比,滤筒的透气性好,不易沾粉尘,体积小,占用的空间小,更适合本项目的除尘需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12.3 | 0 | 0 | 0 | 12.3 | 12.3 | |
0 | 1.6 | 0 | 0 | 0 | 1.6 | 1.6 | |
0 | 0.17 | 0 | 0 | 0 | 0.17 | 0.17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16 | 0 | 0 | 0 | 0.016 | 0.016 | / |
0 | 0.166 | 0 | 0 | 0 | 0.166 | 0.166 | / |
0 | 0.135 | 0 | 0 | 0 | 0.135 | 0.135 | / |
0 | 0.228 | 0 | 0 | 0 | 0.228 | 0.228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废水依托处理设施 |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二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指标要求 | 废水依托****公司****处理站处理后,通过架空管道进入****公司3****处理站进行处理 | 主要污染物COD、BOD5、氨氮、SS、动植物油、总磷、总氮、大肠菌群数日均浓度分别为13~14mg/L、3.4mg/L、1.12~1.72mg/L、10~11mg/L、未检出、1.27~2.26mg/L、18.1~21.5mg/L、1160~1200个/L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喷雾干燥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排放建议值 | 喷雾干燥废气经2套“旋流喷淋+高级氧化+臭氧催化氧化+喷淋洗涤”设施处理后,共用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 |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3.51~3.69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1mg/m3、排放速率为0.051~0.052kg/h; | |
2 | 低氮燃烧设施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 | 天然气热风炉均采取低氮燃烧技术 | 天然气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未检出,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为2.6~2.7mg/m3,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为50~68mg/m3 | |
3 | 鸡肉粉包装除尘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 鸡肉粉包装粉尘经工业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9~7.1mg/m3、排放速率为3.15×10-3~3.32×10-3kg/h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 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 | 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期间,项目东、南、西厂界昼间噪声为52~55dB(A),夜间噪声为47~48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鸡肉粉包装环节除尘器运行产生的除尘灰,定期清理后回用于生产过程;骨渣在骨渣间暂存后外售;废包装材料在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外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鸡肉粉包装环节除尘器运行产生的除尘灰,定期清理后回用于生产过程;骨渣在骨渣间暂存后交由****公司处置;废包装材料在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交由**市**区达琳再生**回收处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废水依托****公司3****处理站进行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公司****处理站处理后,通过架空管道进入****公司3****处理站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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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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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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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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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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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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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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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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