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15****公司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审批申请。根据已通过审查的《**区锣圩镇集中供水工程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材料,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锣圩镇****水厂位于**市**区锣圩镇双龙村第一队,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取水点位于锣圩镇双龙村1组,地理坐标分别为:1#东经 108°0′45″,北纬23°16′14″;2#东经 108°0′36″,北纬23°16′10″;3#东经 108°0′29″,北纬23°16′25″,锣圩水厂原批准水源转为备用水源使用。**水厂位于锣圩镇培联村5队,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取水点位于锣圩镇**村桥拱屯,地理坐标为:东经 107°57′15.07″,北纬23°14′49.9″。罗伏水厂位于锣圩镇罗伏村上褚屯,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取水点均位于锣圩镇罗伏村上褚屯,地理坐标分别为东经1#107°59′12″,北纬23°18′25″;2#东经107°58′59″,北纬23°18′25″。《报告书》取水水源论证范围总面积为92.7km2,其中**区域地下水补给区域面积39.7km2,锣圩区域地下水补给区域面积29.8km2,罗伏区域地下水补给区域面积23.2km2。
二、同意《报告书》确定的水**论证现状水平年为2022年,取水保证率为95%,取水量为154.96万m3。基本同意《报告书》对项目用水工艺及用水过程分析成果,项目用水符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求,项目用水水平合理,取用水方案可行,节水评价合理。取水水源水质较好,取水水源水量及水质均满足项目要求。
三、项目设计供水人口约4.2万人,****社区及周边农村,共14个行政村。项目供水人均用水量为101L/人﹒天,年取水量154.96万m3,符合《**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19)中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140L/人﹒天)要求,项目用水指标及定额符合要求。
四、项目为农村生活供水工程,项目受水区日均产生污水量为1725.39m3/d,生活污水经用水户自家化粪池生化处理后用于灌溉,项目不设专门排污口,基本同意《报告书》取退水评价结论。项目取退水对水**、水功能区、生态系统、地下水质环境和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
五、****公司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核定年取水量为154.96万m3,请严格按照用水定额及批准取水许可水量取用水。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法》及《**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接受我局水量调度管理。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我局及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许可限制决定。
六、你公司应加强取水计量设施维护,完善用水计量台账,按月报送取水量数据,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年度取用水计划下达建议。
七、若取水许可证出现信息改变,且符合变更申请的,你公司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若本项目的取水口位置、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向我局申请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取水许可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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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