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丰2023-16号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函
索 引 号:****
备注/文号:泉资规审〔2024〕84号
发布机构:****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3
****关于丰2023-16号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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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申请办理“丰2023-16号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现函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经审核,同意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该项目用地位于**区华大街道,北至**路、西至毓才街、西南至宫口路、南至环山北路、东临南埔路,总用地面积49743.5平方米(其中城镇道路用地2030.3平方米)。有关技术指标如下:本期项目总建筑面积121056.91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85267.0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35789.91平方米;另有不计入建筑面积但计入计容建筑面积616.0平方米。
二、你单位应抓紧按照联合审查初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相关部门(单位)确认。
三、你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验线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在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如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你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六、施工期间,你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函告。
****
2024年6月13日
抄送:市住建局、****管理局、****管理局、市国动办,****政府,****管理局、****住建局、****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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