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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信息 |
国土**、能源 |
2024-09-02 |
****政府办 |
2024-09-02 |
暂无 |
无 |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黄府征预告〔2024〕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1211公顷(1.8165亩)。****政府组织自然**、财政、农业农村、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练江大道。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市****泵站市政公用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建设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市****泵站市政公用项目用地面积0.1211公顷(1.8165亩),其中集体土地0.1211公顷(1.8165亩),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1211公顷(1.8165亩),其中:农用地0.1211公顷( 1.8165亩),含耕地0.0704公顷(1.056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市****泵站市政公用项目地块拟征收****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1211公顷(1.8165亩),其中:农用地0.1211公顷( 1.8165亩),含耕地0.0704公顷(1.056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确定。
区域 | 所在 区片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评估价) |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
岩寺镇石岗村 | I | 0.4 | 0.6 | 54070 | / | / | / |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 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 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徽政〔2024〕12号)的规定执行,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缴费补贴。被征地保障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51068元/人。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经济**社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人民政府(联系人:姚威成;电话:133****0841)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局**分局(联系人:章志龙;电话:0559-****900)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政府将于2024年10月2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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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