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批复文件】**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18批实施方案 | ||
索引号 | **** | 分类 | 公告信息 土地 批复 |
发布机构 | ****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4-09-09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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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苏政挂N〔2024〕55号
****政府关于**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18批实施方案的批复
****政府:
你县《关于**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18批实施方案的请示》(沭政〔2024〕34号)收悉。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4年度第1118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项目区涉及刘集镇、胡集镇、陇集镇、高墟镇、沂涛镇、梦溪街道、十字街道、**街道。拆旧区复垦形成农用地5.7048公顷(含耕地5.5156公顷);建新区总规模8.099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增加5.6913公顷(占用农用地5.6685公顷,含耕地3.2631公顷)。
二、同意**县将位于陇集镇、高墟镇、沂涛镇、梦溪街道、十字街道、**街道8.076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
三、你县要强化建新区用地管理,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确保建新用地符合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拆旧区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杜绝土地撂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补偿安置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按照规定充分听取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意见,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财产权和收益权。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如发现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将责令停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你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须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六、请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工作。
2024年9月6日
抄送:国家自然**督察**局、******厅
****印发 2024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