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7日14时左右,****管理局****分局接到区110报告:2024年7月6日下午18时许,****开发区小引小区莆引路7号工地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受伤事故,造成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刘国良委员任组长,****分局、区住建局、****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开发区小引小区莆引路7号工地“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厂房、研发车间工程
2.施工地点:****开发区****委员会小引小区莆引路7号
3.建设单位:****
4.监理单位:********公司(企业资质等级:甲级)
5.施工总承包单位:**市****公司(企业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该公司名称于2024年7月12日变更为“******公司”,公司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全部资产、业务、人员及债权全部由******公司继承。
******公司(原**市****公司)基本情况
地址:**市小榄镇盛丰祥顺街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658XD,法定代表人:何某全,成立日期:2012年7月30日,经营范围:建筑施工工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土石方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吊篮设备租赁、安装和拆卸项目实际承包人、主要负责人:蒋某
蒋某,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省****************,是****厂房、研发车间工程外墙吊篮项目设备租赁承包者,也是吊篮项目设备安装和拆卸的项目负责人。
7.伤者身份信息
李某贵,性别: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省****************,为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受伤者,也是蒋某聘请的临时工。李某贵于2022年7月6日18时40分****开发区人民医院救治。
2022年5月8日,蒋某在未得到**同****公司和******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同****公司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了《**壮族自治区高空作业(吊篮)租赁统一专用合同书》《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移位、拆除作业)安全协议》,由蒋某签名、加盖**同****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与******公司签订了《高空作业(吊篮)租赁统一专用合同书》,由蒋某签名、加盖******公司公章,蒋某向******公司提供的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资质名单中无李某贵、卢某照、付某瑞。案涉吊篮安装、移位、拆除作业项目实际由蒋某承接,由蒋某聘请、组织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李某贵、卢某照、付某瑞)实施项目,并收取项目费用。
1.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查和相关单位询问记录,事件发生经过认定如下:7月6日下午18时左右,当时员工(李某贵,身份证号:****************)在该工地外墙吊篮上操作吊篮移位拆卸,吊篮由原来的侧面90度角移到大楼外墙正面进行下降,吊篮移位前为了移位方便,违规将吊篮两边副绳索拆除,然后李某贵利用一边吊绳下降移位,地面上由符某端、卢某照两人利用绳索拉动吊篮进行移位,吊篮下降至离地面3至4米左右,吊篮一边绳索突然脱落倾斜,李某贵失去平衡从吊篮上坠落到地上,造成李某贵头部受伤和手部骨折的事故。随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开发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伤者情况稳定、意识清醒、无生命危险。
根据《****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李某贵诊断为:1、右侧额颞部膜外血肿,2、脑疝,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额骨及右侧颞骨骨折,5、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6、左侧尺骨茎突骨折,7、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8、左腕关节脱位,9、左肩关节脱位,10、左侧第4、5肋骨前段骨折,11、肺挫伤,12、头皮血肿,13、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14、颈椎退行性变,15、C2/3-C4/5椎间盘突出。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伤害程度分类,该事故中李某贵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是一起1人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2万元。
(四)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符某端和卢某照立即将伤者李某贵移到安全地方,卢某照照顾李某贵,符某端拨打120急救电话和通知蒋某,120到场后将****开发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24年7月7日上午,李某贵家属向110报告了该起事故,110到场进行初****管理分局报告该起事故情况,****分局接报后,迅速派出执法人员到事故现场核实情况,****管理局上报该起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蒋某由于第一时间救助伤者,因此未在规****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
伤者李某贵在该厂房一楼南面雨棚处约8米高度平台违规进行吊篮移位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和专项施工方案(移位前违规拆除吊篮两边副绳),违反《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中第5项高处作业吊篮规范第5.6.1款:“高处作业吊篮拆除时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在专业人员的指挥下实施”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吊篮设备租赁、安装和拆卸项目实际承包人、主要负责人蒋某,不具备资质承接吊篮设备租赁、安装和拆卸项目;未对吊篮操作员李某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李某贵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行为;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的李某贵从事吊篮安装、拆除作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公司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对承包单位(蒋某)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施工人员不具备特种操作资质)并督促整改。
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对厂房、研发车间工程项目安全监管情况
2024年以来,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对厂房、研发车间工程项目深入开展安全检查10次,发现安全隐患25宗处、发出停工通知书1份、整改通知书9份、监督记录1份,对施工、监理单位扣13动态分,对管理人员13人次扣105动态分,共计118分。2024年,7月9日,****住建局申请将施工、监理单位诚信等级临时降为D级。
(二)反思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2024年7月8日,****分局****住建局、**、工会等相关部门到厂房、研发车间工程项目现场检查并组织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管理人员召开现场安全警示会。****分局主要领导在警示会上对该事故进行初步分析并对下步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要求各在建项目负责人务必认真吸取“7.6”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紧绷安全弦、织密监管网,落实安全责任,持续抓好抓实安全生产工作,全力保障全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安全监管情况
今年以来,区住建局同步推进日常监督工作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督促工地加大对高处作业、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护设施和房屋市政工地扬尘防控等环节的检查力度。区住建局先后制定了《火炬开发区住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2024****开发区房屋市政工程防高坠铁腕整治行动工作方案》《2024年火炬区住建、交通领域“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南粤行”活动方案》等文件,围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五大任务,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通过定期组织在建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会,提升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水平。今年1月至今,区住建局累计出动人员2963人次,排查工程项目796宗次,发现安全隐患1228多宗处,发出停工通知书32份、整改通知书450份,整改率100%;对18家责任企业进行立案处罚,累计罚款15.6万元;对19家企业扣除诚信分105分;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177人次扣分1131分。
四、****政府工作落实情况
火炬开发区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多次组织安全检查和督导。2024年1月3日,区党工委书记刘云梅带队对建筑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和调研,对建筑工地施工安全工作提出要求,4月29日,主要领导张义强主任带队对建筑工地开展五一节前安全分管领导检查。1月26日,时任分管领导张嘉****开发区建设和交通领域安全会议部署我区建设和交通领域春节前后及节后复工复产工作。1月25日、2月27日、3月19日时任分管领导张嘉亮副书记带队对建筑工地进行安全检查;4月28日分管领****住建局、****分局、****分局、****大队****开发区(**港街道)五一期间安全生产综合督查;5月28日分管领导钟剑委员带队对工地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敦促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经调查认定,****开发区小引小区莆引路7号工地“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受伤。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区小引小区莆引路7号工地“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蒋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管理局****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对蒋某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给予事故罚款处罚。
由于蒋某系以自然人身份实际承接吊篮设备租赁、安装和拆卸项目,其既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又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种情况下,若因对事故负有责任既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存在身份重叠、同一而导致出现双重处罚的结果。因此,建议不再对蒋某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蒋某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蒋某漏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蒋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漏报事故两种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上述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由于蒋某不具备资质承接吊篮设备租赁、安装和拆卸项目、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机关调查处理。****机关决定对蒋某在该起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对蒋某上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公司存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对承包单位(蒋某)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安全问题(施工人员不具备特种操作资质)并督促整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住建局责令总承包******公司承建的****厂房、研发车间工程吊篮项目设备安装和拆卸工程全面停止施工作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理念,精准消除事故隐患,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区住建局组织六个监督组,并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全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切实加**全隐患自查自纠力度。未按照要求落实排查整改的,一律依法依规顶格进行处理。同时进一步压实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危大工程、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安全生产要求,消除盲区死角等短板和漏洞,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筑牢我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防线。
(二)进一步落实危大工程监督管理。重点紧盯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落实高处作业“五个必须”、涉水项目“六项措施”和有限空间作业“七个不”要求,以及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开展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审核、交底、验收等工作情况,全方位筑牢危大工程系统管控防线。
(三)深入开展2024年第三季度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大检查。****住建局的统一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全力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强化企业预防措施,加强安全风险管控,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全面加强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敢于碰硬,敢动真格,做到敢管、敢抓、敢停、敢罚,从严从重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在工程招投标、发包、分包、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立案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尤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处罚力度,规范责任企业的工程建设行为。
****开发区小引小区莆引路7号工地
“7.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