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4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7号标的)8g金质纪念章等实物资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3208-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10 |
转让底价 | 27504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市辖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徐小姐、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2、0571-****5591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标的的状态、品质、质量及规格型号均以展示现场实物为准。 2、交易标的成交价为含税价,成交后转让方不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且不开具成交款发票,受让方需要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义务。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下**庆春路46号 | 注册资本 | 593020.0432万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宋剑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924826D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7号标的)8g金质纪念章等实物资产 | ||
转让底价 | 275040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须自行承担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并在《成交通知书》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交易标的存放时间较长,部分标的或有破损、断裂、氧化等瑕疵情况,实物交付以展示现状为准。 4、本项目标的交付: (1)转让方应在受让方按时足额付清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与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交接手续。 (2)本次转让标的交接地为展示地,以清单进行移交,受让方须在《成交通知书》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标的交接,移交地址为标的现场。所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结构、性能等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受让方承诺不再以转让标的存在品质瑕疵等理由提出异议并借此怠于履行交接义务。 (3)转让方与受让方移交时须当场签署移交清单,移交清单签署完毕即视为移交完毕。 (4)在标的交接过程中,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对标的移交的有关管理规定,转让方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受让方不予进场移交,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标的毁损、灭失风险自移交完毕之时起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应自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8%计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来电预约) | 展示地点 | ****交易所 |
联系人 | 徐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5592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成交通知书》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3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