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4-12-03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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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 |||||||||||||||||||||||||||||||||||||||||||||||||||||||||||||||||||||||||||||||||||||||||||||||||||||||||||||||||||||||||||||||||||||||||||||||||||||||||||||||||||||||||||||||||||||||||||||||||||||||||||||||||||||||||||||||||||||||||||||||||||||||||||||||||||||||||||||||||||||||||||||||||||||||||||||||||||||||||||||||||||||||||||||||||||||||||||||||||||||||||||||||||||||||||||||||||||||||||||||||||||||||||||||||||||||||||||||||||||||||||||||||||||||||||||||||||||||||||||||||||||||||||||||||||||||||||||||||||||||||||||||||||||||||||||||||||||||||||||||||||||||||||||||||||||||||||||||||||||||||||||||||||||||||||||||||||||||||||||||||||||||||||||||||||||||||||||||||||||||||||||||||||||||||||||||||||||||||||||||||||||||||||||||||||||||||||||||||||||||||||||||||||||||||||||||||||||||||||||||||||||||||||||||||||||||||||||||||||||||||||||||
****平陌镇**村乡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勘察设计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4 - 1. 总则.................................................................... - 11 - 2. 招标文件................................................................ - 13 - 3. 投标文件................................................................ - 14 - 4. 投标.................................................................... - 16 - 5. 开标.................................................................... - 16 - 6. 评标.................................................................... - 17 - 7. 合同授予................................................................ - 17 -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18 - 9.纪律和监督............................................................... - 19 - 10.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19 -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9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22 - 评标办法前附表............................................................. - 22 - 1. 评标方法................................................................ - 25 - 2. 评审标准................................................................ - 25 - 3. 评标程序................................................................ - 25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27 -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28 -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 43 -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48 -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 50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53 - 目 录.................................................................... - 55 -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56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58 - 三、授权委托书............................................................. - 59 - 四、投标保证金............................................................. - 60 - 五、资格审查资料........................................................... - 61 - 六、技术部分............................................................... - 68 - 七、其他资料............................................................... - 72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平陌镇**村乡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平陌镇**村乡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勘察****政府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全资,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建设地点:**市平陌镇**村。 2.2项目规模:本项目主要包含**村乡村休闲农业设施建设,**2****中心,提升改造**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中心5680㎡,****中心2000㎡,配套设施用房面积约1200㎡;改造农村人居环境25756㎡,河道治理4000m,****停车场及改造面积约35600㎡,设计停车位约1270个,并配套改造道路及路灯安装等基础设施。 2.3 招标编号:**** 2.4招标内容及范围: 勘察设计标段:包括但不限于平陌镇**村乡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编制)、建筑施工图设计(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配套道路及绿化等)、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施工配合、竣工验收配合等工作。 2.5投标最高限价:****736元 2.6服务期限:60日历天 2.7质量标准: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及能力要求: 投****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建设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建设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3.2项目负责人要求: 项目勘察负责人:拟派项目勘察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 项目设计负责人: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3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23****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以成立之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等(提供书面声明)。 3.4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提供书面声明)。 3.5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凭证,凭证需为相关票据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提供书面声明)。 3.8投标人没有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书面声明); 3.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书面声明); 3.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时间:2024年12月04日至2024年12月1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4.2地点:****交易中心官网http://ggzyjy.****.cn/ 4.3方式:潜在投标人登****交易中心官网,凭数字认证证书(CA)即可下载电子招标文件(.EGP格式文件) 4.4售价:0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5日10时00分(**时间); 5.2投标文件接收地点:****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逾期上传或未上传指定位置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6.开标信息 6.1开标时间:2024年12月25日10时00分(**时间); 6.2开标地点:****交易中心第三开标室; 注: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只需要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应当在开标会议开始时间前,登录开标会议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活动并进行电子版投标文件解密。解密时间40分钟。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交易中心》上发布,公告期限五个工作日。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联 系 人:董盼远 联系电话:136****1661 地址:**省**市平陌镇市场街1号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马福生、李星浩 联系方式:173****7893、135****1825 地址:**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东路****路交汇处绿地**会8号楼503 监督单位:****建设局****办公室 地 址:**市西大街 电 话:0371-****6618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3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 (1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2.3.3 招标文件的下载及电子标书的制作(投标人必读,登陆http://www.****.cn/zcsc/index.jhtml——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自行下载阅读全部内容) 针对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务必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下载、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 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相关操作(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技术部分 (六)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详见投标人需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成功******中心交易系统指定位置中加密上传;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上传或送达的或者未上传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4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开标会议开始时间前,登录开标会议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活动 5.2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3)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个日历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本项目不适用)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3.2.1 对通过初步评****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 A + B + 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供参考) 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设计方案: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 1.1.1.8 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3 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4 款和第 6.6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5. 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 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设计文件要求 5.4.1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 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完成设计 6.5.1 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6.5.2 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设计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6.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 暂停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 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8.3.1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 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 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 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9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3 工程和设计 1.1.3.1 工程: 。 1.1.3.4 设计文件的格式和载体: 。 1.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顺序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设计文件的提供 设计人应在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 份。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收到设计文件 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发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发包人在 日内提供文件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8 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10 知识产权 1.10.1 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约定: 。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发包人修改发包人要求,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周期)由 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的,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 。 2. 发包人义务 2.6 其他义务: 。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发包人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天内或执行通用条款。 3.2 监理人 3.2.1监理人信息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联系方式: 监理范围: 职责权限: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4 设计人只从 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 处取得指示。 3.4 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2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生效及失效的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 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以将 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 支付。 4.5 项目负责人 4.5.4 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 项职责,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4.6.2 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 ;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 。 5. 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3 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5.2 设计依据 其他设计依据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5.3 设计范围 5.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的约定: 。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的约定: 。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的约定: 。 6. 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6.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调整方法为: 。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为: 。 6.5 完成设计 6.5.3 设计文件形式包括: 电子文件。 纸质文件份数及印章要求: / ; 电子文件内容格式要求及存储介质要求: 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 6.6 提前完成设计 6.6.1 发包人接受设计人递交的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时设计费用的调整约定: 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 。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约定: 。 8. 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8.1.3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 。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审查设计文件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的约定: 。 8.2.2 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 9.4 设计责任保险 9.4.1 设计人根据工程情况对设计责任进行保险的约定: 。 10. 施工期间配合 10.2 发包人施工期间配合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为: 。 (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奖励的约定: 。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约定: 。 12.1.3 合同价格应当包括: 。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的约定: 。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的格式及份数约定: 。 12.3.3 ****政府投资资金的约定: 。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份数和期限的约定: 。 12.4.2 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 。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及标段),已接受 (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设计投标。 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设计费用清单; (7)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项目负责人: 。 5. 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 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 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设计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一、项目位置:**市平陌镇**村。 二、项目概况 本项目主要包含**村乡村休闲农业设施建设,**2****中心,提升改造**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中心5680㎡,****中心2000㎡,配套设施用房面积约1200㎡;改造农村人居环境25756㎡,河道治理4000m,****停车场及改造面积约35600㎡,设计停车位约1270个,并配套改造道路及路灯安装等基础设施。 三、勘察设计要求 1)勘察任务 进行地质调查和地质勘测工作,获取项目区域的地质信息和地质条件。获取项目区域内的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等信息,编制勘察报告并通过专家审查,配合后期服务。 2)设计任务 包括但不限于平陌镇**村乡村**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编制)、建筑施工图设计(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配套道路及绿化等)、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施工配合、竣工验收配合等工作。 3)施工图设计提交要求: 设计说明:包括设计依据、现行技术法规、工程概况等。 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扉页、图纸目录、设计与施工说明、施工蓝图。 工程施工时应协助甲方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四、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99-98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省“十四五”乡村振**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 《**市高质量推进乡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 《****市委、****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郑发(2021)4号) 《**市城乡总体规划(2018-2035)》 其它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法规、规范、标准。 业主提供的相关资料 其它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依据(CJJ 1-2008)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投标总报价,服务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并修补任何缺陷,质量达到 标准。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 (5)我方承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进行实施、满足招标人要求;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投标人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没有可在表格内填写“/”)。 (四)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注:投标人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没有可在表格内填写“/”)。 (六)主要人员简历表
注: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如有)、职称证(如有)、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如有)、有关证书(如有)和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它要求 7.1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7.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提供书面声明)。 7.3 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凭证,凭证需为相关票据或行政主管部门****银行回执)。 7.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提供书面声明)。 7.5投标人没有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书面声明)。 7.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书面声明)。 7.7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格审查证明材料 五、技术部分 六、其他资料 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材料(如有) 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重要提示:中标单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提醒:如果投标人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否则,因此导致虚假投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财政部****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 1.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2. 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3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如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