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荣征补公告〔2024〕100号
****政府决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南流水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策规定,****政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南流水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机械厂厂房改造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南流水村土地,位于南流水村,总面积0.9596公顷,其中:农用地0.9596公顷(耕地0.959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 Ⅲ 级区片,补偿标准为 94.5 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财政厅、******厅《关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7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南流水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政府****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 1.5 万元/****财政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21.5910万元。****政府按有关规定和****村委会组织召开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小组及**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市自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单子铭,联系电话:0631-****883。
****政府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