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开行审环表〔2024〕7号
安****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00MACQP4E17W)上报由******公司编制完成的《**** 纤维增强软管及配套气翻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本项目审批事项在****开发区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安****公司在****开发区长江大道与**大街交叉口向西约 120 米**租赁现有厂房1栋(约 7200 平方米)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纤维增强软管及配套气翻设备项目,年产**** 纤维增强软管2万米,气翻配套设备10套。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占总投资的1%。
二、经审查并结合专家对《报告表》技术评审意见和**鲁川****公司关于《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本《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加热覆膜工序有机废气;采用车间封闭,覆膜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经“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机加工废气;等离子切割机配有脉冲滤筒除尘器,手持切割机配有移动式净化器,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每个焊接工位配置一台焊烟净化器,通过引风机将废气引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打磨粉尘;每台手持磨光机均配备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喷码、危废间废气产生量较小无组织排放。采取措施后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排放限值。
2.废水:本项目冷却系统循环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经管网进入****处理厂深度处理。处理后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同****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本项目圆织机、覆膜机、软管LDPE膜冷却设备、电焊机、等离子切割机、手持切割机、磨光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降噪措施处理后。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本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收集处理。塑料边角料、废金属边角料、焊渣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内定期外售。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危险废物使用专用容器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废液压油(桶)使用原包装桶收集后密闭储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废墨盒产生后使用塑料包装后放入原纸盒包装中,定期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收运处置。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贮存区域。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087t/a,VOCs:0.0069t/a,COD:0.0342t/a,氨氮:0.0034t/a,该项目废气双倍替代、废水等量替代来源于**市****公司腾出的颗粒物、COD和氨氮,**市****公司腾出的VOCs。
(六)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六、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表》,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同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12月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005
通讯地址:**高新区黄河大道****开发区管委会33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