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2025年**街道小舟村宜居村庄 整治提升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潼发改审〔2024〕199号
**市****委员会 |
关于**区2025年**街道小舟村宜居村庄
整治提升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你单位《关于审批**区2025年**街道小舟村宜居村庄整治提升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街道〔2024〕12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府发〔2017〕13号)和《**区贯彻实施方案》(**府办〔2021〕35号)有关规定,我委原则同意你单位委托****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区2025年**街道小舟村宜居村庄整治提升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
二、项目代码:****。
三、建设地点:**区**街道小舟村。
四、建设性质:**。
五、项目业主:****。
六、建设规模及内容:1.**2m宽入户便道及生产便道4km,面层为15cm厚C30砼加下部10cm厚碎石垫层。2.**1.5m净宽,1.0m净深C30混凝土排水沟2.75km,墙身厚25cm,底板厚25cm。3.**简易生****停车场600㎡。4.**1.0m砖砌低矮防护栏杆620m。5.居民晒坝硬化1850㎡,采用15cm厚C30砼加下部10cm厚碎石垫层。6.内部村道进行加铺沥青改造,长度4.33km,宽4.5-6.0m,面积为22080㎡,采用4cm厚AC-20中粒式沥青混凝土+4cm厚AC-13细粒式沥青混凝土铺装组合。
七、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792.45万元,其中工程费723.6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5.70万元,预备费23.08万元。资金来源:申请2025年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发放劳务报酬不得低于250.41万元,吸纳当地务工群众不得低于186人)。
八、建设工期:8个月。
九、项目招标:本项目属于以工代赈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及《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以工代赈项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商。
十、相关要求: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和以工代赈相关要求,一是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在方案或概算中对应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具体内容包括务工岗位设置、吸纳用工人数及工资标准等。二是完成与本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三是规范执行项目“四制”建设规定。四是项目业主要通过召开社员大会、院坝会等方式宣传以工代赈政策,再次对有意愿的务工群众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实名制台账。并留存会议照片和摸底调查台账备查。结合就业意愿和工程项目建设用工需求,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五是项目业主与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吸纳返乡农民工、农村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群体等比例不得低于整个项目用工总量的三分之一、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占中央资金的30%以上,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等要求纳入合同约定条款。项目业主要督促施工企业与务工群众签订务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务工人员信息、务工岗位、发放工资标准等列入合同相关条款。六是项目施工时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七是施工单位要每月核定务工群众劳务报酬,形成工资发放表,按程序报项目业主单位审定后,****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务工群众签字确认,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至本人,并将劳务报酬发放台账、银行打款凭证等送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做好项目绩效,留存公示文件、相关影像资料、项目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务工台账、工资发放台账等及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各个环节资料,作为项目资料存档以备审查。监理单位要把以工代赈务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务工组织管理和劳务报酬发放等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八是项目竣工后要建立项目永久性公示牌,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时间、资金来源、建设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工种及数量等信息。九是项目业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围绕以工代赈建设任务、以工代赈用工环节、组织当地群众开展培训情况和成效、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情况和成效(包括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当地群众获取劳务报酬情况(包括当地群众劳务报酬占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比例、是否公示到位、形式是否规范、时间是否及时等)等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的重要参考。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建立资产台账,落实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十是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工期进行建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
**市****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抄送: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