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5.0Mt/a)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1********38918XL | 建设单位法人:华文庆 |
刘玉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自治区**市**区 |
******区 **镇神山村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露天煤矿(5.0Mt/a)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06-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褐煤开采洗选;其他煤炭采选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0610-B0610-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建设地点: | **自治区**市**区 **镇神山村 |
经度:****752.01 纬度: 394730.16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1-03 |
内环审〔2023〕5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7-1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146 |
10821 | 运营单位名称:**** |
911********38918XL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602MA0PRMEM6A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602MA0PRMEM6A | 竣工时间:2015-07-06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1-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0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ews.aspx?ClassID=25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5.0Mt/a | 实际建设情况:5.0Mt/a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单斗-卡车开采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单斗-卡车开采工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投运,建设运行落实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一致。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投运,建设运行落实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作业范围,落实将呼准鄂铁路、109国道、王家梁烽火台、阿会石窟压覆区域及周边安全距离区域剔除出露天开采范围的措施,禁止越界开采。新剥离表士单独堆存用于生态恢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加强采掘场、排土场表土堆场等区域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和养护管理,使用原生表和乡土植物,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区域生物多样性,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占用林地草地等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建立生态监测系统,加强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优化措施减缓不利生态影响 | 实际建设情况:现有井田已对首采区采坑及外排土场、四采区(灭火区)及二采区达到标高部分实施了土地复垦和恢复植被,恢复面积为1908.1782hm2。 1.首采区 首采区形成的边坡和台阶覆土厚度0.5m,边坡采用沙柳网格固土,撒播苜蓿草籽,按照1.5m×l.0m的行距、株距栽种沙棘、沙打旺,平台网格内播撒草籽,种植杨树800株,复垦绿化区域面积约1051.02hm2。植被覆盖度50%以上,治理效果良好。 首采区外排土场位于首采区东侧巴兔沟填沟和中部填沟,外排土场占地面积57.32hm2,排弃高度60m,最大排弃标高为1400m,于2012年开始外排,2013年结束,2014年开始进行土地复垦治理,2018年通过复垦验收,复垦绿化区域面积约64.198hm2。 ******局于2013年至2021年分别对****煤矿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面积为1115.218hm2,其中复垦为旱地53.9112hm2,灌木林地689.3917hm2,人工牧草地271.9137hm2。并取得《******局关于****煤矿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结果的通知》。 2.四采区 四采区进行回填、种植乡土树种以及抗旱、抗贫瘠的当地优良草种,平台种植杨树、柠条,边坡复垦设沙障为1.2m×1.2m的网格,选1~2年生以上的沙柳枝条,截成0.5m以上的插条,沙柳条埋入地下0.3m,地上部分露出0.2m,扶正塌实,柳条株距为4cm,形成网格后在其内部栽种沙棘、播撒草籽(苜蓿),复垦区面积为381.9602hm2,植被覆盖度50%以上,治理效果良好。 3.二采区 目前,二采区正在开采中,已实现内排,已形成7个内排土台阶,首采区和二采区内排土场连为一体,二采区已形成内排土场面积为520hm2,现阶段治理内排土场边坡及顶部均已种草绿化,边坡稳定,已治理内排土场面积约411hm2,未治理内排土场面积约109hm2 排土场的边坡复垦设沙障为1.2m×1.2m的网格,选1~2年生以上的沙柳枝条,截成0.5m以上的插条,沙柳条埋入地下0.3m,地上部分露出0.2m,扶正塌实,柳条株距为4cm,形成网格后在其内部栽种沙棘、播撒草籽(苜蓿)。平顶采取“网状式”方格治理,规格100米×100米,网格内栽种沙棘、播撒草籽。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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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5 | 0 | 27.31 | 0 | 0 | 1.093 | 0 | / |
1.38 | 0 | 9.09 | 0 | 0 | 1.38 | 0 | / |
0.4025 | 0 | 0.4025 | 0 | 0 | 0.403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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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软水器、保安过滤器、RO机组、臭氧发生器”工艺处理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标准限值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冲厕、洒水、绿化水质标准要求 | 相符 | 每月一次 | |
2 | 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 | 相符 | 每月一次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洒水降尘 | 无 | 相符 | 每季度一次 | |
2 | 水浴脱硫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35m高烟囱排放 | 见报告 | 相符 | 每月一次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良好声学性能机械设备减少噪声 | 见报告 | 相符 | 每季度一次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建立地下水长期跟踪监测机制,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区域供水安全。 | 一致,每年检测一次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矸石运往内排土场进行处置,排弃过程中矸石与剥离物混合后分层碾压并覆盖足够厚度剥离物,防止自燃。锅炉灰渣用于**铺路:场地平整等。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 一致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作业范围,落实将呼准鄂铁路、109国道、王家梁烽火台、阿会石窟压覆区域及周边安全距离区域剔除出露天开采范围的措施,禁止越界开采。新剥离表土单独堆存用于生态恢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加强采掘场、排土场表土堆场等区域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和养护管理,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区域生物多样性,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占用林地草地等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建立生态监测系统,加强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优化措施减缓不利生态影响, | 一致 |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2015年6月,****工业局以内煤局字(2015]118号文件同意项目生产能力核定为500万吨/年。本次评价项目生产能力增加至500万吨/年,**面积、开采工艺、开采标高、采区划分均不发生变化,剩余服务年限8.04年,采出原煤依托项目现有200万吨/年选煤设施及鄂尔多****公司洗选煤厂、鄂尔多****公司洗选煤场进行洗选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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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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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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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作业范围,落实将呼准鄂铁路、109国道、王家梁烽火台、阿会石窟压覆区域及周边安全距离区域剔除出露天开采范围的措施,禁止越界开采。新剥离表土单独堆存用于生态恢复。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编制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加强采掘场、排土场表土堆场等区域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和养护管理,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区域生物多样性,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占用林地草地等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建立生态监测系统,加强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优化措施减缓不利生态影响,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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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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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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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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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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