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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职工生活用水取水许可的请示》(山煤**办字〔2024〕25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位于**县旧县镇范家梁村南。****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
****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41号文批复同****集团有****煤矿,产能300万吨/年。2012年11******厅为该矿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批采8#-14#煤,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规模为300万吨/年。2017年11月**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7〕572号文批复同意该矿生产能力核增为800万吨/年。2021年9****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21〕415号文批复同意核定该矿生产能力为1000万吨/年。****委员会以晋发改备案〔2013〕547****煤厂项目予以备案。
该项目于2017****水利局核发的取水许可证,编号为****,有效期至2022年08月01日。取水许可证已过期,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办理**职工生活用水取水许可手续。
二、同意该项目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10.10万m3/a,其中露天矿职工生活取水量9.84万m3/a,选煤厂职工生活取水量0.26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露天矿职工生活用水取水口设在工业场地水源井井口(坐标:东经111°10′35.9″,北纬39°08′22.5″),选煤厂职工生活用水取水口设在选煤场地水源井井口(坐标:东经111°11′52.4″,北纬39°07′52.5″)。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政府《关于印发**省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在线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足额缴纳水**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252
附件:******职工生活用水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集团**旧县露天煤业
有限公司**职工生活用水水**论证报告书
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令《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委托****编制完成了《******职工生活用水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水利厅于2024年8月7日在**主持召开了《报告书》技术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水利局、****水利局。在听取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位于**县旧县镇范家梁村南。****煤矿企业兼并重****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41号文批复同****集团有****煤矿,产能300万吨/年。2012年11******厅为该矿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批采8#-14#煤,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规模为300万吨/年。2017年11月**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7〕572号文批复同意该矿生产能力核增为800万吨/年。2021年9****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21〕415号文批复同意核定该矿生产能力为1000万吨/年。****委员会以晋发改备案〔2013〕547****煤厂项目予以备案。
该项目于2017****水利局核发的取水许可证,编号为****,有效期至2022年08月01日。取水许可证已过期,本次重新申请办理**职工生活用水取水许可。
二、《报告书》经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取水量10.10万m3/a,露天矿职工生活取水量9.84万m3/a,选煤厂职工生活取水量0.26万m3/a。露天矿职工生活取水指标183.5L/p﹒d,选煤厂职工生活用水指标78.9L/p﹒d,符合《**省用水定额》规定的矿山及高温、粉尘企业厂区职工生活用水定额不大于270L/p﹒d的要求。
三、《报告书》在分析区域水**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该项目工业场地现有1眼水井,井深530m,开采岩溶地下水,单井出水量50m3/h(合43.8万m3/a),可以满足该项目露天矿生活取水量9.84万m3/a的需求。取水井坐标:东经111°10′35.9″,北纬39°08′22.5″。
该项目选煤场地现有1眼水井,井深446.2m,开采岩溶地下水,单井出水量63m3/h(合55.2万m3/a),可以满足该项目选煤场生活取水量0.26万m3/a的需求。取水井坐标:东经111°11′52.4″,北纬39°07′52.5″。
六、该项目取水井水质所检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可作为该项目用水水源。
七、该项目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八、业主应严格遵守水**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取水口在线监测设备,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可以满足该项目生活取水量10.10万m3/a的需求。
《报告书》通过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