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中心建设项目——****中心及康复专科建设服务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岐黄天下****公司
地址:**市清江中路金林**小室5-1103
被投诉人:**乾****公司
地址:**市雨**熊猫****广场2幢1单元5层7-10号
四、基本情况
**岐黄天下****公司不服**乾****公司于2023年10月20****医院****中心建设项目——****中心及康复专科建设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11月1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投诉人予以补正,本机关已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补正并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严重违背“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在有明确量化得分、扣分标准的情况下,评标专家完全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没有根据评标标准进行打分,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评标行为。
投诉事项2:****公司的评审过程质疑答复罔顾事实、回避质疑内容、无任何实质性答复,决不能让人信服。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磋商文件编制的分值设定,严重违背项目需求,有为中标方量身定制的重大嫌疑。
2023年9月20日,**乾****公司****政府采购****医院****中心建设项目—****中心及康复专科建设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被投诉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3年9月25日,投诉人获取被投诉项目采购文件。2023年10月7日,被投诉项目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开启评审。同日,**乾****公司****政府采购网发布被投诉项目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参与供应商共4家,分别为****、**岐黄天下****公司(投诉人)、**彼****公司、成****公司。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投诉事项1部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3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针对以上投诉事项,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2)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投诉事项1成立的部分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决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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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