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授权代表:王全涛 联系电话:157****9315
邮编:530009
地址:**市**区龙堤路11号广源华府壹区2号楼二十二层2205号房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4年11月26日16:00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政府采购网查阅贵单位于2024年11月20日发布的********法院物业管理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得知**建程****公司中标。对于此次中标结果,我方进行了详细研究,并发现**建程****公司中标的投标文件里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了填写资料不完整,属于资格审查不合格,应认定为无效投标。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建程****公司,资格审查应该认定未无效投标,应当推选第二名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
1.****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的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类的法律法规。
2.经采购人核实,第一中标候选人符合本项目的资格要求,并未违反相关《****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对**建程****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对照竞争性谈判文件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中的标准划分条件进行核实,第一中标候选人对《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内****公司满足具备合法资格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资格要求这项实质性内容,且“具体情况1.”中已写明“****法院物业管理服务(标的名称),属于物业管理(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投标文件封面也写明了采购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及编号,谈判小组认为是该供应商对本次物业项目做出的中小企业声明,非对其他单位其他项目做出的中小企业声明。因此,谈判小组对该《中小企业声明函》予以认可。
综上,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引用法律依据不适用,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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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