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分局
关于****闪蒸干燥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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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上报的由******公司编制的《****闪蒸干燥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环评估[2024]95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闪蒸干燥改造建设项目,位于**化工产业聚集区创业大道与10号路交叉口西南角。建设内容:针对倍半碱生产线闪蒸干燥工序改建,仅新增直燃式热风炉和低氮燃烧器,改建完成后倍半碱干燥工序干燥方式由蒸汽换热供热变更为热风炉天然气燃烧热风直接干燥。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营运期热风炉废气及闪蒸干燥废气:热风炉燃烧废气(燃烧机配套低氮燃烧装置)进入闪蒸干燥器直接加热,项目闪蒸干燥废气管道收集后一同经“旋风分离器+脉冲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现有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豫环文[2021]94号)的“涉锅炉/炉窑排放差异化管控要求”绩效分级指标A级要求限值标准。
2、废水
本次改建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项目运行不新增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
3、噪声
****公司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设置基础减震并经距离衰减措施降噪,经治理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本次新增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经收集后作为产品外售;生活垃****开发区环卫部门统一转运处理。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0019t/a、SO2≤0.264t/a、NOX≤0.864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变更手续。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