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分局
关于****尾矿库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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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上报的由******公司编制的《****尾矿库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荣青环境****公司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3]027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尾矿库尾矿综合利用项目,位于**县朱庄镇新集村(租赁****公司场地及闲置厂房)。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尾矿砂生产线4条,年产加工尾矿砂12万t/a。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本项目建设尾矿砂生产线4条,分别设置于4个车间(1#、2#、3#、4#)内。
DA001排气筒(服务1#及2#车间):****公司将2台上料机、2台提升机、1台振动筛、1台包装机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配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各环节废气;烘干工序废气经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将“低氮燃烧”后天然气燃烧废气引至烘干工序配套除尘器进行处理;上述废气共用一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经处理后1#排气筒(DA001)排口处颗粒物、SO2和NOX应满足**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其他炉窑中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表2-1涉锅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中“干燥炉”要求;颗粒物同时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涉锅炉/炉窑类企业绩效分级指标表中的其他工序指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DA002排气筒(服务3#及4#车间):****公司将2台上料机、2台提升机、1台振动筛、1台包装机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配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各环节废气;烘干工序废气经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将“低氮燃烧”后天然气燃烧废气引至烘干工序配套除尘器进行处理;上述废气共用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经处理后2#排气筒(DA002)排口处颗粒物、SO2和NOX应满足**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其他炉窑中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表2-1涉锅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中“干燥炉”要求;颗粒物同时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及《**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涉锅炉/炉窑类企业绩效分级指标表中的其他工序(PM排放浓度不高于10 mg/m3)指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公司加强环境管理,厂区地面道路全部硬化;厂区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装置;做好原料库、生产车间及成品库的全封闭建设;加强对各生产设备、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巡检和养护;定期对厂区洒水降尘,做好厂区清洁,并加强项目区周围绿化建设等措施,经治理后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废水
营运期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5m3)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
3、噪声
营运期噪声主要为提升机、烘干机、振动筛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厂区布局,安装基础减振、加强车间外绿化降噪措施,经治理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一般固废: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作为产品外售;废包装袋经收集外售;职工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当地村组转运处置;车轮冲洗池沉淀泥沙经收集后作为建筑材料外售。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
SO2≤0.0032t/a、NOX≤0.0242t/a。
四、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