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8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和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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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上报的由**济维节能****公司编制的《****年产8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和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环评估[2024]1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年产80万吨水泥稳定碎石和沥青混凝土建设项目,位于**县埠江镇水湖流村焦庄1组。建设规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及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各1条;年产4000型沥青混凝土50万吨、600型水泥稳定碎石30万吨。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
搅拌设备冲洗废水经配套沉淀池(20m3)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冲洗工序;车辆冲洗废水经配套沉淀池(20m3)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2m3)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2、废气
搅拌楼搅拌废气:要求工程采取给料机上料口设置喷淋洒水降尘设施,水稳碎石设置全封闭搅拌主楼,内部设置搅拌机,搅拌机进料及搅拌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设置在上部的负压吸风收尘装置集气后送1套脉冲式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中水泥制品生产排放限值,同时应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豫环文[2021]94号****搅拌站企业绩效等级A级要求。
沥青混凝土烘干、加热废气:营运期采用燃烧气与骨料直接接触的方式进行烘干,物料的加热、烘干、筛分设备均为密闭设施,烘干、燃烧废气及筛分工序产生的废气统一经一套脉冲式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要求沥青出料间、沥青搅拌缸密闭,出料间采取负压集气,沥青储罐呼吸废气、沥青搅拌废气与沥青出料口集气抽风收集,沥青物料贮存及搅拌过程产生的沥青烟、苯并芘废气经负压集气后经1套覆膜式袋式除尘器处理,再经骨料烘干筒燃烧器燃烧处理后与燃烧、筛分废气统一处理后经(DA001)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中排放限值,同时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通用行业”规定的限值要求,沥青烟、苯并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2021年修订版)》****搅拌站企业绩效等级A级要求。
无组织废气:要求水泥稳定碎石及沥青混凝土石料全部在密闭料库内储存,原料库内部设置喷干雾抑尘设施;矿粉、水泥粉状料直接以气力输送方式进筒仓储存,筒仓废气经各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公司加强生产管理,定期对厂区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在厂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并配备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运输车辆采取有效篷盖,防止沿途抛洒造成的扬尘污染;定期对料仓、厂区洒水降尘保持路面清洁等措施,经治理后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颗粒物无组织限值要求,苯并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文)中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边界排放建议值2mg/m3。
3、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加热滚筒、振动筛、搅拌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公司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对产生机械噪声的设备安装减振、消声装置,并经距离衰减措施降噪,经治理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一般固废:运营期搅拌设备冲洗废水沉淀池及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沉淀渣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职工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村组转运处置;化粪池污泥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危险废物:营运期产生的废机油(HW08)、废导热油(HW08)属于危险废物,均由专一容器密闭收集,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公司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建设和管理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设置明显标识,悬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危废登记管理记录,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置。
四、总量控制指标
废气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1.303t/a、NOX≤1.52t/a、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098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