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程塑仓储站年收集100吨废矿物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县程塑仓储站:
你单位上报的由******公司编制的《**县程塑仓储站年收集100吨废矿物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环评估[2024]21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县程塑仓储站年收集100吨废矿物油项目,位于**县淮源镇淮源村,****公司固庙屠宰场闲置场地和厂房。回收种类和规模:回收县**及周边乡镇机械和汽车维修点产生的废润滑油种类为HW08“900-217-08使用工业齿轮进行机械设备润滑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和HW08“900-214-08车辆、轮船及其它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回收、暂存和周转量分别为30t/a和70t/a,合计为100t/a。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要求两个储罐的呼吸口处分别连接密闭管道收集大小呼吸废气,负压抽风,收集后引至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根15m(DA001)高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标准限值。
2、废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入淮源镇污水管网,****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3、噪声
营运期噪声主要为油泵、风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减震并经距离衰减降噪措施,经治理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一般固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定期由当地村组转运处置;
危险废物:废气处理设施更换的废活性炭,危废类别为HW49;废UV灯管,危废类别为HW29;废润滑油储罐内底部油泥及废润滑油桶,危废类别为HW08,项目厂区设置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20m2),要求危险废物均由专一密封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公司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计、建设和管理危废暂存间,落实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等措施,各项危废分类、分区收集暂存,采用的收集桶密闭、贴签,危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识,悬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建立危废登记管理记录,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收集、转运和处置。
5、环境风险
****公司严格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废润滑油的密闭式输送和储罐液位警报,从源头上降低泄漏事故风险;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设计、建设贮存库,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储罐区、卸载区、危废暂存间、事故收集沟和收集池按照重点防渗区进行防渗防腐处理,以及储罐区围堰、贮存库内事故导流收集系统和事故池建设,事故池容积要求不小于50m3;同时,****公司建立地下水监测计划,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对各类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非甲烷总烃≤2.61kg/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