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丽,社会统一编号:****,地址:**市****群和街 9号 1层附 5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09月02日09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关于**县****玻璃厂至蒋文华屋边公路硬化工程质量问题的通知》。经调查,当事人******有限公****人民政府于2022年 12月 30日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贰佰捌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800.00元)。该项目混凝土面板设计厚度为 18cm,强度为 C30,****公司**********公司出具的路面厚度、强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 BG-2024(01)-TXY-123-125,随机抽检三处,桩号分别为 k0+300,k0+850,k1+800。其中 k0+300厚度 21cm、k0+850厚度 16cm、k1+800厚度 11.5cm,其中 k0+300强度 C22、k0+850强度 C22.5、k1+800强度 C17.3,三处强度均不合格。当事人******有限公司有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证据等证据证实,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处理结果: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号,决定给予******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叁佰叁拾陆元整(¥56336.00)的行政处罚、对项目主管人员刘*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壹拾陆元捌分(¥2816.08),对直接责任人员冯**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壹拾陆元捌分(¥2816.08)。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扫描缴款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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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