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恩斯特龙280FX(商品机)直升机2140一架
标的名称 | ****持有的恩斯特龙280FX(商品机)直升机2140一架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184.71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3-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10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描述 | 本项目转让标的系****持有的恩斯特龙280FX(商品机)直升机2140一架,由美****公司生产。该直升机型号为Enstrom 280FX,系轻型多用途民用直升机,机长8.75米,机高2.7米,主桨直径9.8米,最大巡航速度185km/h,最大航程424km,最大起飞重量1,179kg,动力系统为莱康明HIO-360-F1AD发动机。截至评估基准日,已无三证(《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飞行小时数为32小时,因差缺件无法采购,暂无法恢复适航。 | ||
标的所在位置 | **市**区龙兴镇通飞路9号 | ||
转让底价 | 184.71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架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通评报字【2023】81020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08-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据评估报告载:本次转让标的自2022年初闲置至今,停用期间无维护保养。由于转让方内部现阶段已无相关专业人员配合,以及飞机启动前需要遵循复杂详细的技术流程等原因,因此现场勘查时标的无法启动。因评估人员为非专业直升机人员,本次评估只能根据勘查时的外观状况作为依据进行评估,无法判断评估对象实际能否正常使用; 2、据转让方所述,本次转让标的中部分设施设备存在老化、零件缺失、功能故障、可能无法正常启动、证件缺失等情况,本公告披露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实际现场踏勘了解为准,成交后以届时现状进行移交。 3、若项目成交后涉及《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后续补办的,受让方需自行补办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陈述银 | 联系电话 | 139****5668 |
转让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 | |||
评估备案机构 | ****集团)公司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重量、数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及**联交所未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使用说明书等)、未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联交所收费标准:https://www.****.com/News2017/Content?id=30233。 8、自受让方已足额结清交易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拆卸(若涉及)、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移交确认书),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在拆除及运输过程中,若造成转让方的场地及其他设备设施损坏的,受让方需按价赔偿或恢复至原有状态。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维修、运输、保管、拆卸、质量保障、安全、售后、恢复适航、办理使用相关证照、手续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9、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10、本次转让直升飞机若涉及后续过户,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提供必要协助。 11、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2、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说明。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6.942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陆盼盼 | 联系电话 | 023-****3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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