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宿****公司年产35000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19418/2024-00652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05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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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宿环建管表****138号
宿****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宿****公司年产35000立方米胶合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宿****公司位于**省**市**区陈集镇木材产业园18号,购置铺板线、涂胶机、冷压机、热压机、裁边锯等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购买木板皮、脲醛树脂胶等作为原辅材料,建设年产35000立方米胶合板生产项目。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述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完善厂区内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3.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不低于环评设计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调胶、涂胶、热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及锯边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调胶、涂胶、热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锯边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一套中央除尘系统处理达标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
调胶、涂胶、热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及锯边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1排放限值;调胶、涂胶、热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表4标准限值,锯边工序及调胶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规定的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中表3 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限制要求。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
5.按固废“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
6.此项目设2根15米高排气筒,雨水、污水排放口各一个,应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标识。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VOCs≤0.375t/a,颗粒物≤0.325t/a。
2.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政发〔2017〕56号)有关要求。
五、按环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投产前应申请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确需**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生态环境局负责,****执法局不定期督查。
七、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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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抄送:****政府、****环境局,****执法局、****监测中心、市固废辐射****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