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一、地块概况
****项目地块位于****湾新区,北至越和路,南至九塘横江绿化带,西至规划路,**规划路,占地面积为42781平方米,未来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中文化用地(代码0803)及体育用地(代码0805)。根据调取地块的历史影像资料及地块相关人员访谈之后得知,本地块于2000年之前为滩涂地,后逐渐开始回填,于2016年之后停止回填,回填土来源于****山体修建道路产生的塘渣;地块内存在堆土区,堆土高约1.5米,位于地块内西北侧,占地面积约为12000m2,为****广场二期海意园、海如园建造地下室所挖掘土壤;地块内有两处池塘,由堆土、地块回填时高低落差形成,池塘1面积约为1800m2,深度约为1米,池塘2面积约为930m2,深度约20厘米,水体来源为雨水,池塘无任何其他用途;地块内南侧有一条东西走向的蒸汽管道,系杭****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蒸汽所用。截至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主要为林地及草地、芦苇荡。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调查
通过地块内及周边现状、历史情况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获悉,本地块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因素为地块由滩涂地进行回填时造成的污染、地块内堆土造成的污染,其中主要关注的因子为石油烃(C10-C40)。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中文化用地(代码0803)及体育用地(代码0805),结合《**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中相关条件,此次土壤调查不应停留在第一阶段,应当进行进一步的采样分析,即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初步采样分析,地块内共设置9个土壤采样点,3个地下水采样点,2个底泥采样点,2个地表水采样点。在地块外分别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点和土壤对照点。此次调查布点、样品采集及检测指标汇总见下表。
表1 采样清单
检测项目 | 采样点位 | 检测位置 | 检测因子 | 备注 |
土壤 | S1、S3、S4 | 地块内堆土区 | pH值、土壤45项、石油烃(C10-C40) | 钻探深度为7.5m |
土壤 | S2、S5、S6 | 地块内 | pH值、土壤45项、石油烃(C10-C40) | 钻探深度为6.0m |
土壤 | S7、S8、S9 | 地块内 | pH值、土壤45项、石油烃(C10-C40) | 表层样,深度0~0.5m |
土壤 | S0 | 地块外 | pH值、土壤45项、石油烃(C10-C40) | 钻探深度为6.0m |
地下水 | W1、W3 | 地块内 | pH值、基本45项、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 钻探深度为7.5m |
地下水 | W2 | 地块内 | pH值、基本45项、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 钻探深度为6.0m |
地下水 | W0 | 地块外 | pH值、基本45项、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 钻探深度为6.0m |
底泥 | B1/B2 | 地块内 | pH值、土壤45项、石油烃(C10-C40) | / |
地表水 | D1/D2 | 地块内 | pH值、基本45项、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 / |
四、调查结果分析
2024年1月,我司依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相关资料编制了****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委托****按照调查方案采集并分析土壤、底泥;委托******公司按照调查方案采集并分析地下水、地表水,同时由******公司****实验室。根据检测结果可知,地块内土壤、底泥所检测重金属、VOCs、SVOCs、石油烃(C10-C40)指标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本地块区域内地下水无明确用途,此报告中地下水质量采用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规定的IV类标准,其中未****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20]62号)和《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质量筛选值(RSLs)》(2024.5)自来水筛选值(TR=1E-06,HQ=0.1)进行评估。根据检测结果得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pH值、重金属、VOCs、SVOCs、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限值。地块内地表水优先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进行评价,以IV类地表水作为标准限值,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未规定的指标限值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及美国 EPA 通用水筛选值,根据检测结果得知,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pH值、重金属、VOCs、SVOCs、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IV类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限值。
五、结论
调查结果表明,本场地内的土壤、底泥、地表水及地下水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及相关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的开发要求,不需要开展下一步的详细调查等工作。